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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得扬2017韵雅妙赏第七期 无底价起拍
门得扬2017韵雅妙赏第七期 无底价起拍
中国台湾 北京时间
2017年09月09日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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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宏偉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05號3樓
电话:
+886 2 8797 2788
邮编:
11491
联系卖家
场次描述
2017門得揚拍賣-韻雅妙賞第七期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9月1日至9月8日
拍卖举办地
门得扬艺术空间(台北市内湖区阳光街321巷60号2楼)
拍卖规则
保证金
15,000元
买家佣金
21.00 %
服务费:本专场服务费按成交价(含佣金)的1.5%收取,最低200元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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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沈顥 款 松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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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文徵明 款 樹蔭水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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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張鵬翀 款 攜杖登高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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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禹之鼎 款 香山五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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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田世光 款 紅葉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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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田世光 款 花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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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佚名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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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玉蘭 貓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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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佚名 仿溥儒夏日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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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于非闇 款 牡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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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陸抑非 款 花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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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陸抑非 款 紫藤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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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霍春陽 款 高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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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佚名 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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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霍春陽 款 長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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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霍春陽 款 君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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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霍春陽 款 冠卉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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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霍春陽 款 荷塘清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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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王氏 路邊小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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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陳學將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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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佚名 采菊東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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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趙靜梅 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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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陳竹 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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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吳作人 款 戈壁牧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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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省宇 花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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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連昌裔 水調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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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范曾 茶禪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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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宋子芳 書法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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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端木愷 巍巍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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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易占中 唐韓愈《送李愿歸盤古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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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鄭貽林 書法立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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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李宗黃 書法/楊啓東 藝術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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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佚名 慈悲喜捨渡群倫/瓶中甘露常偏灑/福壽增延利人天/清淨莊嚴超眾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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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佚名 楊枝淨水撒三界/清淨莊嚴超眾聖/瓶中甘露常偏灑/手內楊枝不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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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弘一大師 書法/清淨莊嚴超眾聖/手內楊枝不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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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佚名 日本書畫摹寫收藏清單/佚名 倖せを味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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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王孫 紅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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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郭南宏 中外同欽/郭藩 大哉 蔣公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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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黃譯瑋 七字聯/顯川 篆書七言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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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張東 陶淵明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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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本场
《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注册此场拍卖会 - 门得扬2017韵雅妙赏第七期 无底价起拍(20283)
为维护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之权益,敬请与会者务必详读以下细则,并完全遵守。
第一章总则编号/牌号
第一条 本规则为门德扬拍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举办拍卖活动之依据,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各项条款,遵守本规则之规定来参与本公司拍卖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委托人指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注册登记证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契约书,委托本公司拍卖其对象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条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于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注册登记证件在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并完成缴付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码牌等所有必要手续,且符合民法规定具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经拍卖官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确认购得拍卖目标之竞买人,本公司得要求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条 价格说明:预估价指拍卖图录或其他由本公司出版及拍卖会前讯息为参考价格,仅供竞买人参考;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于委托拍卖契约书确认拍品的底价;成交价指拍卖会现场经拍卖官落槌后公开拍品予买受人之价格;劳务费指在本公司公开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及买受人两方于拍卖品成交后依据成交价之对应比率应付与本公司之费用。
第六条 本公司与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合约,接受委托人之委托作为其代理人。除另有条文约定外,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经拍卖官落槌成交之拍卖目标,即产生委托人透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受人达成合法生效之买卖关系,委托人与买受人双方皆不得反悔。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第二章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七条 竞买号牌
竞买号码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规定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作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除非于拍卖日前已完成挂失手续,否则竞买人应对持竞买号牌者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金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目标,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目标购买价款的订金。
第九条 拍卖目标图录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目标图录,对拍卖目标之状况以文字及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目标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目标之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其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目标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目标之任何担保。对拍卖目标说明中所引述之出版著录及参考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数据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不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任何未尽疏漏及误失负责。
第十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目标之真伪或质量,对拍卖目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目标之原物,自行判断拍卖目标之真伪及质量,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目标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应不迟于拍卖开始前四十八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买授权书。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开始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鉴于委托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目标编号、拍卖目标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于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级距、拒绝任何竞买,并于拍卖出现争议时,得将拍卖目标重新拍卖。
第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公司之拒绝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拒绝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影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劳务费及支付成交价款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六金额的劳务费。
买受人应付之购买价款包含成交价及劳务费,若有任何因购买而产生的货物税及其他税捐,应由买受人自行申报、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以新台币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以新台币以外之币别支付,而汇款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币收款账户,本公司将按拍卖会当日之牌告汇率兑换为新台币金额,用以支付购买价款。外币兑换成新台币时所引致之汇率变动差异、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所有权转移与领取拍卖目标 买受人付清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目标之所有权。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指定之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目标。因逾期领取所造成该拍卖目标之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对其所购拍卖目标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原因导致该拍卖目标之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如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目标,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 承担。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所有本公司代垫之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报关、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十九条 未付清价款之处理
买受人未于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购买价款者,视同违约,本公司除没收竞买保证金及已付价款之外,并得扣留同一买受人留存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拍卖目标或款项。
本公司在给予买受人十四日延长缴款期限的催缴通知后,买受人仍未能于催缴期限内付清价款,本公司有权解除本次交易,并径行处理拍卖目标。
第三章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之拍卖目标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目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目标之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目标之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目标之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如委托人由其代理人出面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拍卖目标,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契约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查核。
第二十二条 保留价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契约书中确定的拍卖目标最低售价,未书面明定者视为无保留价。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目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契约书后,即授权本公司对下列事项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对拍卖目标制作照片、图片、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并决定宣传方式的各项安排。
(二) 对拍卖目标进行展览、展示,并决定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
(三)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目标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场次、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条件等事宜拥有完 全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之拍卖目标所制作之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终止上拍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终止任何拍卖目标上拍:
(一) 本公司对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真伪有疑虑;
(二) 第三人对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真伪有异议且提供相关证据经本公司认可;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可靠性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该拍卖目标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目标,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目标之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目标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目标之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七条 免责条款 拍卖目标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对拍卖目标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目标之框架、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目标所购买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目标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价款之交付
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依委托拍卖契约书之规定,按成交价扣除拍卖劳务费及保险费、图录费、其他各项费用及代扣税款后,以新台币支付出售价款给委托人。
第三十条 撤销交易 如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得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撤销交易。
若本公司已确定无法收足买受人的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决定取消此次交易,并通知委托人取回该拍卖目标,或协议于本公司以后举办之拍卖会重新拍卖。
第三十一条 取回拍卖目标
如有拍卖目标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目标、拍卖目标未能成交、本公司或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至本公司指定处所取回该拍卖目标,所有包装及搬运等费用应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契约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目标之日终止。若委托人逾期未取回拍卖目标,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契约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终止,该期限后拍卖目标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逾期超过六十日未取回者,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目标,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目标,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目标,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第三人对特定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合法性有异议,要求本公司中止对该拍卖目标之拍卖者,须于拍卖四十八小时以前提出司法单位书面证明,经本公司认可后,并按本公司规定缴交担保金,同时书面具结愿意对中止该拍卖目标之拍卖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四条 规则修改及施行日期 本公司有权修改本规则,并且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揭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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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 门得扬2017韵雅妙赏第七期 无底价起拍
为维护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之权益,敬请与会者务必详读以下细则,并完全遵守。
第一章总则编号/牌号
第一条 本规则为门德扬拍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举办拍卖活动之依据,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各项条款,遵守本规则之规定来参与本公司拍卖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委托人指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注册登记证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契约书,委托本公司拍卖其对象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条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于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注册登记证件在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并完成缴付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码牌等所有必要手续,且符合民法规定具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经拍卖官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确认购得拍卖目标之竞买人,本公司得要求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条 价格说明:预估价指拍卖图录或其他由本公司出版及拍卖会前讯息为参考价格,仅供竞买人参考;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于委托拍卖契约书确认拍品的底价;成交价指拍卖会现场经拍卖官落槌后公开拍品予买受人之价格;劳务费指在本公司公开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及买受人两方于拍卖品成交后依据成交价之对应比率应付与本公司之费用。
第六条 本公司与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合约,接受委托人之委托作为其代理人。除另有条文约定外,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经拍卖官落槌成交之拍卖目标,即产生委托人透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受人达成合法生效之买卖关系,委托人与买受人双方皆不得反悔。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第二章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七条 竞买号牌
竞买号码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规定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作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除非于拍卖日前已完成挂失手续,否则竞买人应对持竞买号牌者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金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目标,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目标购买价款的订金。
第九条 拍卖目标图录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目标图录,对拍卖目标之状况以文字及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目标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目标之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其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目标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目标之任何担保。对拍卖目标说明中所引述之出版著录及参考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数据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不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任何未尽疏漏及误失负责。
第十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目标之真伪或质量,对拍卖目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目标之原物,自行判断拍卖目标之真伪及质量,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目标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应不迟于拍卖开始前四十八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买授权书。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开始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鉴于委托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目标编号、拍卖目标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于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级距、拒绝任何竞买,并于拍卖出现争议时,得将拍卖目标重新拍卖。
第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公司之拒绝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拒绝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影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劳务费及支付成交价款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六金额的劳务费。
买受人应付之购买价款包含成交价及劳务费,若有任何因购买而产生的货物税及其他税捐,应由买受人自行申报、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以新台币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以新台币以外之币别支付,而汇款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币收款账户,本公司将按拍卖会当日之牌告汇率兑换为新台币金额,用以支付购买价款。外币兑换成新台币时所引致之汇率变动差异、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所有权转移与领取拍卖目标 买受人付清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目标之所有权。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指定之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目标。因逾期领取所造成该拍卖目标之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对其所购拍卖目标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原因导致该拍卖目标之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如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目标,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 承担。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所有本公司代垫之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报关、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十九条 未付清价款之处理
买受人未于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购买价款者,视同违约,本公司除没收竞买保证金及已付价款之外,并得扣留同一买受人留存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拍卖目标或款项。
本公司在给予买受人十四日延长缴款期限的催缴通知后,买受人仍未能于催缴期限内付清价款,本公司有权解除本次交易,并径行处理拍卖目标。
第三章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之拍卖目标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目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目标之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目标之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目标之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如委托人由其代理人出面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拍卖目标,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契约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查核。
第二十二条 保留价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契约书中确定的拍卖目标最低售价,未书面明定者视为无保留价。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目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契约书后,即授权本公司对下列事项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对拍卖目标制作照片、图片、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并决定宣传方式的各项安排。
(二) 对拍卖目标进行展览、展示,并决定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
(三)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目标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场次、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条件等事宜拥有完 全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之拍卖目标所制作之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终止上拍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终止任何拍卖目标上拍:
(一) 本公司对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真伪有疑虑;
(二) 第三人对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真伪有异议且提供相关证据经本公司认可;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可靠性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该拍卖目标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目标,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目标之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目标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目标之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七条 免责条款 拍卖目标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对拍卖目标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目标之框架、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目标所购买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目标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价款之交付
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依委托拍卖契约书之规定,按成交价扣除拍卖劳务费及保险费、图录费、其他各项费用及代扣税款后,以新台币支付出售价款给委托人。
第三十条 撤销交易 如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得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撤销交易。
若本公司已确定无法收足买受人的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决定取消此次交易,并通知委托人取回该拍卖目标,或协议于本公司以后举办之拍卖会重新拍卖。
第三十一条 取回拍卖目标
如有拍卖目标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目标、拍卖目标未能成交、本公司或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至本公司指定处所取回该拍卖目标,所有包装及搬运等费用应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契约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目标之日终止。若委托人逾期未取回拍卖目标,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契约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终止,该期限后拍卖目标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逾期超过六十日未取回者,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目标,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目标,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目标,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第三人对特定拍卖目标之所有权或合法性有异议,要求本公司中止对该拍卖目标之拍卖者,须于拍卖四十八小时以前提出司法单位书面证明,经本公司认可后,并按本公司规定缴交担保金,同时书面具结愿意对中止该拍卖目标之拍卖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四条 规则修改及施行日期 本公司有权修改本规则,并且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揭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买家注册条件
保證金: 人民幣一萬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