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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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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当代艺术 日间拍卖
现当代艺术 日间拍卖
中国香港 北京时间
2022年07月13日 开拍
/ 2022年07月12日 截止委托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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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保利香港拍卖
地址:
Suites 701-708, 7/F, One Pacific Place
邮编: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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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描述
保利香港十周年拍卖会
现当代艺术 日间拍卖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2年7月9日-14日
拍卖时间:2022年7月13日 上午11点
展拍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展览厅1E
拍卖举办地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展览厅1E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2
买家佣金
20.00 %
服务费:平台服务费为成交总金额(含佣金)的3%
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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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 何多苓 1984年作 女青年肖像
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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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 罗中立 2000年作 母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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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3: 毛焰 2002年作 托马斯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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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 刘炜 2013年作 白色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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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 周春芽 2006年作 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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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 谭平 2019年作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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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 赵赵 2014年作 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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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8: 丁乙 2008年作 十示 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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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9: 丁乙 1996年作 十示 96-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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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 刘韡 2019年作 无题
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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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0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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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 松浦浩之 2009年作 鸭子军队(永远快乐) (一组共三件)
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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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 小泉悟 2020年作 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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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3: 奈良美智 2000年作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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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4: 奈良美智 2003年作 拒绝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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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 奈良美智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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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 奈良美智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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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7: 元永定正 1972年作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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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8: 元永定正 1993年作 黄绿相间
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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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 金昌烈 2003年作 SP 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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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 叶楠 2011年作 伟大的种族才能接近那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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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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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 许宏翔 2020年作 好风景NO.21
保利香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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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2: 王音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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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3: 张慧 2008年作 可疑的绘画—风景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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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4: 闫平 沙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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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 石虎 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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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6: 龎均 2006年作 江南古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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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7: 刘国松 2007年作 太阳的背面是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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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8: 刘国松 1972年作 现出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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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9: 萧勤 1996年作 天灵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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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0: 庄哲 1980年作 2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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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1: 安德烈.布拉吉利 1986年作 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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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2: 贝尔纳·布菲 1986年作 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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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3: 贝尔纳·布菲 1954年作 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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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 朱铭 1995年作 太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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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5: 李真 2012年作 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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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6: 裴春派 约1960年作 嘲戏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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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 西奥·梅耶 1945年作 巴厘岛美女梳理她的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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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8: 苏天赐 1992年作 少女的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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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 方君璧 1954年作 豆蔻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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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 常玉 约1960年代作 阅读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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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须知》
及相关竞买条款
注册此场拍卖会 - 现当代艺术 日间拍卖(4687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1.第二條 定義及釋義
2.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3.“本公司”指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
4.“賣家”指委託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
5.“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
6.“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7.“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8.“拍賣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被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9.“拍賣日”指本公司通告公佈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准;
10.“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11.“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的人員;
12.“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格,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3.“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指支付賣家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佣金、各項費用及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14.“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佣金。應由買家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家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15.“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包裝、運輸、儲存、保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6.“保留價”指賣家與本公司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最低售價;
17.“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內佣金;
18.“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存費用。
19.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賣家、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於賣家、競投人、買家或買家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如書面協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部分,以書面協定為准。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投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委託競投、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競投人及/或買家應特別仔細閱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投人的應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本公司、賣家及買家應承認拍賣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實,並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公司可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官在拍賣會上宣佈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二章 關於賣家
第五條 委託程序
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1.賣家若為自然人,必須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2.賣家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持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3.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
第六條 賣家之代理人
代理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包括:
1.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2.賣家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持有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
3.經合法程式做出的授權委託書。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檔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七條 賣家之保證
賣家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及準確的披露和說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若拍賣品為酒類及茶葉,賣家須詳盡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包裝盒、標籤、耗損量、酒塞上等存在的缺陷戒瑕疵。
3.賣家並無受限於其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貿易制裁、禁運或任何其他貿易限制,亦無受限於香港法律、歐盟法律、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或美國法律及法規下的貿易制裁、禁運或任何其他貿易限制,亦非受上述各項制裁的人士(一個或多個)(統稱「受制裁人士」)所擁有(或部分擁有)或控制;
4.拍賣品與任何犯罪活動沒有關連或任何聯繫,也並非來自任何犯罪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賣家亦無被調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
5.若拍賣品由外地進口香港,賣家應保證符合來源地法律,並且進出口手續完成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6.若拍賣品為受限制物品,賣家須確保拍賣品不抵觸任何香港法例(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物安全條例》及《保護瀕臨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等),並確保及向本公司披露其具有依照香港法例規定之任何牌照資格或許可而管有、處置或出售拍賣品。賣家保證,如本公司需要向有關機構作出額外的牌照或許可申請方可拍賣、展示、處置或管有拍賣品,會在拍賣舉行不少於兩個月前以書面告知。
7.賣家保證拍賣品是正品,同時賣家保證:
(a) 拍賣品不是以下物品的贗品:
(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是某藝術家、作者或生產商之作品或產品的話,即該藝術家、作者或生產商之作品或產品;
(i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是某時期或某文化製作的作品,即該時期或該文化製作之作品;
(ii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來自某來源的話,即為該來源之作品或產品;或
(iv)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曾經過或以某工序、過程或手法製造、加工或修復等,即經過該工序、過程或手法的作品或產品。
8.
(b)就鐘錶和珠寶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條款提到的保證,賣家進一步保證,拍賣品的確是按照賣家描述的製作過程而製作的,是由賣家描述的物料和材料而構成的,也從未經過賣家描述的修復工序以外的其他修復工序。
9.
(c)就寶石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條款提到的保證,賣家進一步保證,拍賣品從未經過賣家描述的美化工序以外的其他美化工序。
10.賣家謹此承諾,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均不會轉讓至或用於任何受制裁人士以使該等受制裁人士得益,而交易任何一方(包括金融機構、貨運代理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或任何其他方)均不是受制裁人士,亦不是由受制裁人士所擁有(或部分擁有)或控制,但如對交易有管轄權的政府當局書面授權上述活動,或適用法律或法規授權上述活動,則不在此限。
11.如賣家擔任另一方(「委託人」)的代理人(就本規則而言稱為「代理人」),代理人以其本身的身份保證(除上文載列的保證外):(i)代理人與委託人就拍賣品的安排或其他安排(全部或部分)均非協助稅務罪行;(ii)代理人已根據所有適用反洗錢、反恐怖主義及制裁法律及法規對委託人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代理人的拍賣品與任何犯罪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的得益有關連或任何聯繫,也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委託人被調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以及(iii)代理人將向本公司披露其委託人的身份,代理人亦同意本公司以代理人的盡職審查作為依據,代理人會保留盡職審查的證明文件不少於五年時間。代理人會在接獲本公司書面提出的要求後,從速提供上述文件供獨立第三方立即查閱。
12.本公司保留查找已收款項來源的權利,以及就與本公司交易的任何人士進行查詢的權利。如本公司就賣家、(如賣家擔任代理人)代理人和其委託人或買方進行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籌資查詢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查核,未完成至其滿意的程度(滿意程度由其酌情決定),本公司有權不完成或取消(視適用情況而定)任何拍賣品的出售,並採取適用法律規定或容許的任何進一步行動,而不對賣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如賣家違反任何上述保證及承諾,賣家同意完全彌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而招致公司及/或買家蒙受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支出。
第八條 保留價
1.除本公司與賣家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
2.除非另行以書面協定,每項拍賣品的保留價將會是告知賣家的拍賣前低位估價的百分之七十五(75%)。
3.保留價不得高於本公司所公佈或刊登的最終拍賣前低位估價。倘若保留價以非港元設定同時沒有書面協定匯率,則保留價為按照拍賣前三十個曆日的香港匯豐銀行電匯匯率平均價計算的港元等值金額。
4.經賣家授權之拍賣標的未成交之後,拍賣方有權以其保留價在該次拍賣會後出售,賣家須向拍賣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的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2.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3.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4.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5.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若發生本公司按理無法控制的情況,或發生令本公司不能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義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自然災害或其他天災;任何暴動、罷工、或其他民眾或勞工騷亂;交通或其他基礎建設停擺,或無法確保有充足的勞動力、電源、基本商品或必需設備;任何戰爭、武裝衝突或恐怖襲擊;在簽立委託拍賣合同後政府作出任何行為或制定或實施任何規定禁止或限制有關拍賣(一場或多場)、拍賣品出售或委託拍賣合同擬履行的任何其他義務;任何疾病爆發、公共衛生緊急事態、隔離、流行病、大流行、核污染或化學污染,或其他本公司按其合理酌情權釐定為危及本公司人員、賣方或客戶生命、健康或安全的情況),導致本公司在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義務時有任何延誤,或導致本公司無法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延後或取消任何拍賣),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並可終止委託拍賣合同下其出售拍賣品的義務,或取消或延後任何拍賣。
在不影響上文規定的情況下,倘發生本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或情況導致其不能履行,以致本公司決定不如期舉行拍賣,本公司可延後或取消任何拍賣,或更改任何拍賣平台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把現場拍賣改為只進行線上拍賣),而有關拍賣品的出售須符合本業務規則中適用於該拍賣品的拍賣會規定。
第十條 未上拍拍賣品
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賣家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
第十一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2.第三方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3.對賣家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七條所述賣家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4.有證據表明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5.本公司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任何原因;
6.如本公司得知賣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權屬或其他爭議時,本公司有權暫不予辦理退貨手續,待爭議解決後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賣家撤回拍賣品
賣家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因賣家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賣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三條 自動受保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在賣家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四條 保險費
拍賣成交後,除非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賣家也應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險期間
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品拍賣未能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本公司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第十六條 賣家安排保險
如賣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同時,賣家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1.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2.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內,上述有關風險須由賣家承擔。
第十八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香港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佣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賣家。
第十九條 競投禁止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保留價之價格參考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賣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條 佣金及費用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賣家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儘管本公司是賣家的代理人,但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買家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未成交手續費
如果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於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賣家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續費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支付
如買家已按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後將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以港幣方式支付賣家。
第二十三條 延遲付款
如本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家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家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支付賣家。
第二十四條 賣家稅項
賣家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賣家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並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五條 協助收取拖欠款項
賣家在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家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五十八條之約定向買家追索其應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賣家向買家收取拖欠的款項。上述約定並不排除賣家親自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家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賣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接受賣家授權(由賣家支付費用)並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1.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2.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3.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家提出的索賠或賣家提出的索賠;
4.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家拖欠賣家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拍賣品未能成交或未被取回
1.如拍賣品未能成交,由本公司與賣家重新商議確定拍賣品的保留價並代為出售,本公司支付賣家不少於以新的保留價出售時應支付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2.如拍賣品未能經拍賣會或按照上文第 1 款的規定由本公司代為出售而成交,本公司將通知賣家。在上文第 27.1 條規限下,未能成交的拍賣品可委託本公司根據原委託拍賣合同之佣金及費用標準重新上拍,或可由賣家取回。如賣家決定取回未能成交的拍賣品,本公司可根據委託拍賣合同向賣家收取適用於該未能成交的拍賣品的佣金及費用。
3.如賣家未有在拍賣會起計三十日內委託本公司重新拍賣該拍賣品,亦未有取回該拍賣品,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可能負有的任何委託保管責任均會解除,並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i)將該拍賣品儲存於獨立貯存設施,有關風險及開支(包括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開支)由賣家承擔;或(ii)安排該拍賣品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公開拍賣會重新上拍,保留價不低於其上次上拍保留價的百分之五十(50%)。
4.倘按照上文第 3(ii)條重新上拍,本公司有權根據委託拍賣合同從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扣除未拍出的佣金及開支,及重新上拍的佣金及開支後,才支付剩餘金額予賣家。
5.倘拍賣品寄存於本公司一年以上,而其擁有人未有取回或委託本公司出售該拍賣品,本公司有權在向擁有人的地址發出六十日通知後,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拍賣會出售該財產,估價及保留價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6.任何未拍出的拍賣品重新上拍,或出售任何未有被取回的拍賣品,均須按照本業務規則中適用於有關拍賣會的規定進行。出售上述拍賣品所得款項(扣除本公司產生的所有成本),如賣家沒有在出售後兩年內收取,則會被沒收。
第二十八條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賣家均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賣家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託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時(以先到者為準),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如賣家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並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非賣家特別指明並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予以投保。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賣家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三章 關於競投人與買家
第二十九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1.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料,本公司無法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2.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3.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賣品並非完好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狀況報告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供。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賣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圖錄或狀況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4.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資料(無論為書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則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之聲明,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5.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6.受本規則第二十九(一)至二十九(五)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則第三十條所載特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應基於(1)賣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2)學術及技術知識(如有);及(3)相關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且與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描述或狀況報告之明示聲明。
第三十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7.如本公司視拍賣品為贋品,將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退還予買家。
8.受本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三十(一)及三十(五)條所規限,本公司無須:
9.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規則第二十九(六)條所載者則除外;
10.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家作出之明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規則均被排除(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責任除外);
11.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動或遺漏(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競投人負責。
12.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本規則而負責。
13.在不影響規則第三十(二)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應而產生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拍賣品圖錄及其他說明
為便於競投人及賣家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製作拍賣品圖錄,以文字及 / 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估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投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 /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留價及估價
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標明無保留價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一般不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最低估價。如拍賣品未設保留價,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賣前最低估價。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於保留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保留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款項為按保留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第三十四條 競投人之審看責任
競投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瞭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應依圖錄及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競投人登記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競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競投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
第三十七條 競投保證金
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投人;若競投人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可用該保證金作為支付拍賣品購買價款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異常情況緊急處理
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四十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投
除非某競投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並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投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投人均被視為競投人本人。本公司只會向競投人收取款項。
第四十一條 委託競投
競投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電話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三個工作日)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填妥的本公司委託競投表格,並應根據本規則規定同時交納競投保證金。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如需取消委託競投,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條 委託競投的競投結果
競投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投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投人承擔。競投人如在委託競投表格中表示以電話等即時通訊方式競投,則應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並妥善保管該即時通訊工具,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競投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丟失或無法控制該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會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人,而該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投資訊(無論是否競投人本人或競投人的代理人傳達),均視為競投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了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本公司有絕對權利對所有電話競投錄音和保存。選擇電話競投即代表競投人同意其電話被錄音。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在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的競投中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三條 委託競投之免責
鑒於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投資訊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出價且最終拍賣品以該價格落槌成交,則最先將委託競投表格送達本公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家。
第四十五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
3.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或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有權決定成功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5.拍賣官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水平及競價階梯下開始及進行競投,並有權代表賣家以競投或連續競投方式或以回應其他競投人的競投價而競投的方式,代賣家競投到底價的金額;
6.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當之其他行動。
第四十六條 不設保留價
就不設保留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斟酌決定開價。若在此價格下並無競投,拍賣官會自行斟酌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開始競投,然後再由該競投價向上繼續拍賣。
第四十七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資訊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拍賣成交
最高競投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成為拍賣品的買家,亦表明賣家與買家之間的拍賣合約之訂立。
第四十九條 佣金及費用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同時應支付其他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且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賣家收取佣金及其他賣家負責的各項費用。
第五十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是淨額的,不得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者其他增值稅(不論是由香港或其他地區所徵收)。如有任何適用於買家的稅費,買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第五十一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之任何規定,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安排提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並支付。
第五十二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港幣支付。如買家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家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選擇之銀行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港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家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港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第五十三條 所有權轉移
拍賣品的所有權將在買家付清購買價款及欠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時,轉移給買家。
第五十四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1.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
2.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3.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五十五條 提取拍賣品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買家須自行負責於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賣品購買保險。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六條 包裝及付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家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上述包裝及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的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家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如買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品(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家承擔,除非買家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對於買家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此服務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五十八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議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1.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支付購買價款,於競投登記時支付的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家以同一競投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賣品的,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品購買價款,則全部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2.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3.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4.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及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5.對買家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買家遲付或拒付購買價款造成的經濟損失、法律費用、違約金以及逾期利息。
6.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7.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或同意委託人撤銷交易,並拒絕該逾期付款買家提出的付款請求、提貨請求,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8.經徵得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並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估價及保留價。原買家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家及賣家應當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負責的其他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原買家應當補足差額;
9.將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10.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11.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投前收取競投保證金;
12.向賣家透露買家之資料,以使賣家可展開法律訴訟,以收回欠款,或就買家違約申索損害賠償及申索法律費用。
第五十九條 延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1.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規定計收儲存費等)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提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自行負擔);
2.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屆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買家自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三十日內仍未提取拍賣品的,則本公司有權在通知買家後,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儲存費、公證費等)後,若有餘款,則由買家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拍賣成交日後兩年尚未取回的餘款在扣除相關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後由本公司存入香港法庭。
第六十條 有限保證
1.本公司對買家提供之一般保證: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賣品其後被發現為膺品,根據本規則之條款,本公司將取消該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貨幣退還予買家。就此而言,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膺品指仿製品,欺騙作品出處、原產地、日期、產出年數、年期、文化或來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項之正確描述並無收錄於目錄內容(考慮任何專有詞彙)。拍賣品之任何損毀或任何類型之復原品及/ 或修改品(包括重新塗漆或在其上塗漆),不應視為膺品。謹請注意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保證將不適用:目錄內容乃根據學者及專家於銷售日期獲普遍接納之意見,或該目錄內容顯示該等意見存在衝突;或於銷售日期,證明該拍賣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普遍可用或認可或價格極高或用途不切實際;或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壞或可能(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已令拍賣品喪失價值之方法;或如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無喪失任何重大價值。
2.本保證所規定之期限為相關拍賣日後五年內,純粹提供給買家之獨享利益,且不可轉移至任何第三方。為能依據本保證申索,買家必須:在收到任何導致買家質疑拍賣品之真偽或屬性之資料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本公司註明拍賣品編號、購買該拍賣品之日期及被認為是膺品之理由;將狀況與銷售予買家當日相同,並能轉移其妥善所有權且自銷售日期後並無出現任何第三方申索之拍賣品退還予本公司。
3.有關東南亞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雖然目前學術界不容許對此類別作出確實之說明,但本公司保留酌情權按本保證但以拍賣日後一年內為限取消證實為膺品之東南亞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拍賣品之交易;已付之款項按本條規定:退還予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一年內向本公司提供證據(按本條第(二)、(四)款規定的方式),證實該拍賣品為膺品;
4.本公司可酌情決定豁免上述任何規定。本公司有權要求買家索取兩份為本公司及買家雙方接納之獨立及行內認可專家之報告,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須受買家出示之任何報告所規限,並保留權利尋求額外之專家意見,費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擔。
5.本有限保證不適用於珠寶、鐘錶、尚品手袋、中西名酒、茶葉或其他食品及飲品等拍賣類別。
第六十一條 特殊門類
6.珠寶類拍賣品的狀況陳述通常會載於圖錄上,然而沒有說明不代表該拍賣品沒有缺陷、瑕疵或未經美化處理。
7.有色寶石(如紅寶石、藍寶石、綠寶石及各類彩色寶石)可能經過美化處理或改良外觀,包括加熱、上油及放射等。這些通常的方法已經為國際珠寶行業所認可,但是經過處理的寶石的硬度可能會降低及/或在日後需要特殊保養。
8.本公司不會為每件寶石拍賣品申請專業機構鑒定報告。如某件拍賣品已經從國際認可的寶石實驗室取得鑒定報告,本公司會於拍賣圖錄上詳細載明。因各實驗室使用方法和技術的差異,對某寶石是否經過處理、處理的程度或處理是否具有永久性,都可能持不同意見。本公司不會對各實驗室出具的鑒定報告之準確性承擔責任。
9.如果競投人要求提供指定實驗室的鑒定報告,請在拍賣日前至少14個工作天提出要求,本公司將會代為申請鑒定報告,而相應鑒定費用需由競投人承擔。
10.某件寶石拍賣品的估價乃就當刻已知悉之所有資料而作出,競投人應於拍賣前自行審看拍賣品或就拍賣品做詳盡了解,競投人一旦做出競投,即視為其接受該等拍賣品之全部現狀。
11.本公司提醒競投人注意,源自緬甸的寶石或翡翠,可能會被某些國家禁止進口。
12.鐘錶類拍賣品
13.本公司已就某鐘錶拍賣品所知的現時狀況陳述於拍賣圖錄上,僅供競投人參考。因多數鐘錶在此前使用期內都有被修理、保養等的經過,本公司不保證任何鐘錶的任何零部件為原裝,可能存在沒有鐘擺、鐘槌或鑰匙出售。
14.鐘錶一般具有非常精細複雜的機械構造,可能需要一般的保養服務、更換電池或進一步的修理工作,而這些都由買家負責。本公司不保證所拍賣的任何鐘錶都是在良好運作狀態。除非圖錄中有提及,我們不提供證書。
15.多數鐘錶都有被打開查看機芯的型號及質量,因此帶有防水功能的錶殼可能不足夠防水,本公司建議買家在使用前請專業鐘錶師事先檢驗。
第四章 其他
第六十二條 資料採集、錄影
就經營本公司的拍賣業務方面,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亦需要向競投人搜集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關競投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唯有關資料有可能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以協助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競投人要求的服務。為了競投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船運公司或存倉公司)提供競投人的部份個人資料。競投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競投人欲獲取或更改個人資料,請與客戶服務部聯絡。
第六十三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賣家、競投人及買家保守秘密,並根據香港法律和本規則維護賣家、競投人、買家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理需要下將資料轉交本公司任何關聯單位或人士,惟該單位或人士需延續保密義務;
2.按任何法院、司法機構、政府、銀行、稅務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或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向其或指定人披露信息;
3.獲相關賣家、競投人、買家同意而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條 鑒定權
如果本公司認為需要,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第六十五條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拍賣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版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賣家均並未作出拍賣品是否受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的陳述及保證。
第六十六條 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賣家的代理人,對賣家或買家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在賣家或買家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賣家或買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在向賣家或買家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採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披露資料的一方。買家及賣家均需承擔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法律、稅務及結算等的相關責任,並需確認交易不存在洗錢或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為。任何收、付款指示必須清晰,如因賣家或買家管理不善而出現其帳戶被盜、款項遭挪佔等不可預見的情況,一概後果與本公司無關。
第六十七條 通知
競投人及買家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投登記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
該等通知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1.如是專人送達的,當送到有關方之地址時;
2.如是以郵寄方式發出的,則為郵寄日之後第七天;
3.如是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時。
第六十八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應當遵守、執行。
第六十九條 法律及管轄權
本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規管並由香港法律解釋。本公司、買家及競投人等相關各方均須服從香港法院之唯一管轄權。任何由香港法院頒佈有關本規則所引起的爭議之判決亦可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 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文為標準文本,英文文本為參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與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一條 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則獲取商業利益,亦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複製、傳送或儲存於可檢索系統中。
第七十二條 適用時期
本規則只適用於本次拍賣,本公司可不時更新本規則,競投人和買家參與另一次拍賣的時候應以當時適用的業務規則為準。
第七十三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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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 现当代艺术 日间拍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1.第二條 定義及釋義
2.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3.“本公司”指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
4.“賣家”指委託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
5.“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
6.“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7.“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8.“拍賣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被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9.“拍賣日”指本公司通告公佈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准;
10.“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11.“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的人員;
12.“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格,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3.“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指支付賣家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佣金、各項費用及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14.“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佣金。應由買家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家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15.“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包裝、運輸、儲存、保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6.“保留價”指賣家與本公司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最低售價;
17.“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內佣金;
18.“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存費用。
19.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賣家、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於賣家、競投人、買家或買家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如書面協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部分,以書面協定為准。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投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委託競投、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競投人及/或買家應特別仔細閱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投人的應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本公司、賣家及買家應承認拍賣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實,並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公司可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官在拍賣會上宣佈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二章 關於賣家
第五條 委託程序
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1.賣家若為自然人,必須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2.賣家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持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3.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
第六條 賣家之代理人
代理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包括:
1.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2.賣家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持有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
3.經合法程式做出的授權委託書。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檔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七條 賣家之保證
賣家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及準確的披露和說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若拍賣品為酒類及茶葉,賣家須詳盡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包裝盒、標籤、耗損量、酒塞上等存在的缺陷戒瑕疵。
3.賣家並無受限於其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貿易制裁、禁運或任何其他貿易限制,亦無受限於香港法律、歐盟法律、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或美國法律及法規下的貿易制裁、禁運或任何其他貿易限制,亦非受上述各項制裁的人士(一個或多個)(統稱「受制裁人士」)所擁有(或部分擁有)或控制;
4.拍賣品與任何犯罪活動沒有關連或任何聯繫,也並非來自任何犯罪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賣家亦無被調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
5.若拍賣品由外地進口香港,賣家應保證符合來源地法律,並且進出口手續完成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6.若拍賣品為受限制物品,賣家須確保拍賣品不抵觸任何香港法例(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物安全條例》及《保護瀕臨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等),並確保及向本公司披露其具有依照香港法例規定之任何牌照資格或許可而管有、處置或出售拍賣品。賣家保證,如本公司需要向有關機構作出額外的牌照或許可申請方可拍賣、展示、處置或管有拍賣品,會在拍賣舉行不少於兩個月前以書面告知。
7.賣家保證拍賣品是正品,同時賣家保證:
(a) 拍賣品不是以下物品的贗品:
(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是某藝術家、作者或生產商之作品或產品的話,即該藝術家、作者或生產商之作品或產品;
(i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是某時期或某文化製作的作品,即該時期或該文化製作之作品;
(iii)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來自某來源的話,即為該來源之作品或產品;或
(iv) 若賣家描述拍賣品曾經過或以某工序、過程或手法製造、加工或修復等,即經過該工序、過程或手法的作品或產品。
8.
(b)就鐘錶和珠寶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條款提到的保證,賣家進一步保證,拍賣品的確是按照賣家描述的製作過程而製作的,是由賣家描述的物料和材料而構成的,也從未經過賣家描述的修復工序以外的其他修復工序。
9.
(c)就寶石而言,除了以上第 7(a)條款提到的保證,賣家進一步保證,拍賣品從未經過賣家描述的美化工序以外的其他美化工序。
10.賣家謹此承諾,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均不會轉讓至或用於任何受制裁人士以使該等受制裁人士得益,而交易任何一方(包括金融機構、貨運代理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或任何其他方)均不是受制裁人士,亦不是由受制裁人士所擁有(或部分擁有)或控制,但如對交易有管轄權的政府當局書面授權上述活動,或適用法律或法規授權上述活動,則不在此限。
11.如賣家擔任另一方(「委託人」)的代理人(就本規則而言稱為「代理人」),代理人以其本身的身份保證(除上文載列的保證外):(i)代理人與委託人就拍賣品的安排或其他安排(全部或部分)均非協助稅務罪行;(ii)代理人已根據所有適用反洗錢、反恐怖主義及制裁法律及法規對委託人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代理人的拍賣品與任何犯罪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的得益有關連或任何聯繫,也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委託人被調查,或被控告或被判犯有(不限於)逃稅、洗錢、恐怖主義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以及(iii)代理人將向本公司披露其委託人的身份,代理人亦同意本公司以代理人的盡職審查作為依據,代理人會保留盡職審查的證明文件不少於五年時間。代理人會在接獲本公司書面提出的要求後,從速提供上述文件供獨立第三方立即查閱。
12.本公司保留查找已收款項來源的權利,以及就與本公司交易的任何人士進行查詢的權利。如本公司就賣家、(如賣家擔任代理人)代理人和其委託人或買方進行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籌資查詢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查核,未完成至其滿意的程度(滿意程度由其酌情決定),本公司有權不完成或取消(視適用情況而定)任何拍賣品的出售,並採取適用法律規定或容許的任何進一步行動,而不對賣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如賣家違反任何上述保證及承諾,賣家同意完全彌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而招致公司及/或買家蒙受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支出。
第八條 保留價
1.除本公司與賣家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
2.除非另行以書面協定,每項拍賣品的保留價將會是告知賣家的拍賣前低位估價的百分之七十五(75%)。
3.保留價不得高於本公司所公佈或刊登的最終拍賣前低位估價。倘若保留價以非港元設定同時沒有書面協定匯率,則保留價為按照拍賣前三十個曆日的香港匯豐銀行電匯匯率平均價計算的港元等值金額。
4.經賣家授權之拍賣標的未成交之後,拍賣方有權以其保留價在該次拍賣會後出售,賣家須向拍賣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的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2.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3.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4.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5.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若發生本公司按理無法控制的情況,或發生令本公司不能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義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自然災害或其他天災;任何暴動、罷工、或其他民眾或勞工騷亂;交通或其他基礎建設停擺,或無法確保有充足的勞動力、電源、基本商品或必需設備;任何戰爭、武裝衝突或恐怖襲擊;在簽立委託拍賣合同後政府作出任何行為或制定或實施任何規定禁止或限制有關拍賣(一場或多場)、拍賣品出售或委託拍賣合同擬履行的任何其他義務;任何疾病爆發、公共衛生緊急事態、隔離、流行病、大流行、核污染或化學污染,或其他本公司按其合理酌情權釐定為危及本公司人員、賣方或客戶生命、健康或安全的情況),導致本公司在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義務時有任何延誤,或導致本公司無法履行委託拍賣合同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延後或取消任何拍賣),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並可終止委託拍賣合同下其出售拍賣品的義務,或取消或延後任何拍賣。
在不影響上文規定的情況下,倘發生本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或情況導致其不能履行,以致本公司決定不如期舉行拍賣,本公司可延後或取消任何拍賣,或更改任何拍賣平台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把現場拍賣改為只進行線上拍賣),而有關拍賣品的出售須符合本業務規則中適用於該拍賣品的拍賣會規定。
第十條 未上拍拍賣品
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賣家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
第十一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2.第三方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3.對賣家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七條所述賣家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4.有證據表明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5.本公司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任何原因;
6.如本公司得知賣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權屬或其他爭議時,本公司有權暫不予辦理退貨手續,待爭議解決後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賣家撤回拍賣品
賣家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留價之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因賣家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賣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三條 自動受保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在賣家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四條 保險費
拍賣成交後,除非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賣家也應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險期間
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品拍賣未能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本公司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第十六條 賣家安排保險
如賣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同時,賣家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1.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2.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內,上述有關風險須由賣家承擔。
第十八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香港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佣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賣家。
第十九條 競投禁止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保留價之價格參考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賣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條 佣金及費用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賣家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儘管本公司是賣家的代理人,但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買家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未成交手續費
如果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於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賣家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續費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支付
如買家已按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後將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以港幣方式支付賣家。
第二十三條 延遲付款
如本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家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家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支付賣家。
第二十四條 賣家稅項
賣家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賣家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並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五條 協助收取拖欠款項
賣家在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家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五十八條之約定向買家追索其應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賣家向買家收取拖欠的款項。上述約定並不排除賣家親自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家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賣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接受賣家授權(由賣家支付費用)並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1.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2.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3.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家提出的索賠或賣家提出的索賠;
4.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家拖欠賣家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拍賣品未能成交或未被取回
1.如拍賣品未能成交,由本公司與賣家重新商議確定拍賣品的保留價並代為出售,本公司支付賣家不少於以新的保留價出售時應支付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2.如拍賣品未能經拍賣會或按照上文第 1 款的規定由本公司代為出售而成交,本公司將通知賣家。在上文第 27.1 條規限下,未能成交的拍賣品可委託本公司根據原委託拍賣合同之佣金及費用標準重新上拍,或可由賣家取回。如賣家決定取回未能成交的拍賣品,本公司可根據委託拍賣合同向賣家收取適用於該未能成交的拍賣品的佣金及費用。
3.如賣家未有在拍賣會起計三十日內委託本公司重新拍賣該拍賣品,亦未有取回該拍賣品,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可能負有的任何委託保管責任均會解除,並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i)將該拍賣品儲存於獨立貯存設施,有關風險及開支(包括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開支)由賣家承擔;或(ii)安排該拍賣品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公開拍賣會重新上拍,保留價不低於其上次上拍保留價的百分之五十(50%)。
4.倘按照上文第 3(ii)條重新上拍,本公司有權根據委託拍賣合同從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扣除未拍出的佣金及開支,及重新上拍的佣金及開支後,才支付剩餘金額予賣家。
5.倘拍賣品寄存於本公司一年以上,而其擁有人未有取回或委託本公司出售該拍賣品,本公司有權在向擁有人的地址發出六十日通知後,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的)拍賣會出售該財產,估價及保留價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6.任何未拍出的拍賣品重新上拍,或出售任何未有被取回的拍賣品,均須按照本業務規則中適用於有關拍賣會的規定進行。出售上述拍賣品所得款項(扣除本公司產生的所有成本),如賣家沒有在出售後兩年內收取,則會被沒收。
第二十八條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賣家均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賣家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託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時(以先到者為準),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如賣家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並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非賣家特別指明並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予以投保。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賣家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三章 關於競投人與買家
第二十九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1.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料,本公司無法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2.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3.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賣品並非完好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狀況報告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供。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賣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圖錄或狀況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4.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資料(無論為書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則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之聲明,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5.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6.受本規則第二十九(一)至二十九(五)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則第三十條所載特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應基於(1)賣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2)學術及技術知識(如有);及(3)相關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且與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描述或狀況報告之明示聲明。
第三十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7.如本公司視拍賣品為贋品,將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退還予買家。
8.受本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三十(一)及三十(五)條所規限,本公司無須:
9.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惟本規則第二十九(六)條所載者則除外;
10.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家作出之明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規則均被排除(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責任除外);
11.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動或遺漏(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競投人負責。
12.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本規則而負責。
13.在不影響規則第三十(二)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應而產生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拍賣品圖錄及其他說明
為便於競投人及賣家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製作拍賣品圖錄,以文字及 / 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估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投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 /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留價及估價
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標明無保留價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一般不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最低估價。如拍賣品未設保留價,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賣前最低估價。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於保留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保留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款項為按保留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第三十四條 競投人之審看責任
競投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瞭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應依圖錄及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競投人登記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競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競投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
第三十七條 競投保證金
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投人;若競投人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可用該保證金作為支付拍賣品購買價款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異常情況緊急處理
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四十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投
除非某競投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並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投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投人均被視為競投人本人。本公司只會向競投人收取款項。
第四十一條 委託競投
競投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電話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三個工作日)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填妥的本公司委託競投表格,並應根據本規則規定同時交納競投保證金。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如需取消委託競投,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條 委託競投的競投結果
競投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投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投人承擔。競投人如在委託競投表格中表示以電話等即時通訊方式競投,則應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並妥善保管該即時通訊工具,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競投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丟失或無法控制該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會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人,而該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投資訊(無論是否競投人本人或競投人的代理人傳達),均視為競投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了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本公司有絕對權利對所有電話競投錄音和保存。選擇電話競投即代表競投人同意其電話被錄音。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在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的競投中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三條 委託競投之免責
鑒於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投資訊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出價且最終拍賣品以該價格落槌成交,則最先將委託競投表格送達本公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家。
第四十五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
3.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或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有權決定成功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5.拍賣官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水平及競價階梯下開始及進行競投,並有權代表賣家以競投或連續競投方式或以回應其他競投人的競投價而競投的方式,代賣家競投到底價的金額;
6.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當之其他行動。
第四十六條 不設保留價
就不設保留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斟酌決定開價。若在此價格下並無競投,拍賣官會自行斟酌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開始競投,然後再由該競投價向上繼續拍賣。
第四十七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資訊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拍賣成交
最高競投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成為拍賣品的買家,亦表明賣家與買家之間的拍賣合約之訂立。
第四十九條 佣金及費用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同時應支付其他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且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賣家收取佣金及其他賣家負責的各項費用。
第五十條 稅項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是淨額的,不得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者其他增值稅(不論是由香港或其他地區所徵收)。如有任何適用於買家的稅費,買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第五十一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之任何規定,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安排提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並支付。
第五十二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港幣支付。如買家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家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本公司選擇之銀行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港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家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港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第五十三條 所有權轉移
拍賣品的所有權將在買家付清購買價款及欠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時,轉移給買家。
第五十四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1.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
2.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3.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五十五條 提取拍賣品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買家須自行負責於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賣品購買保險。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六條 包裝及付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家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上述包裝及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的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家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如買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品(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家承擔,除非買家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對於買家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此服務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五十八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議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1.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支付購買價款,於競投登記時支付的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家以同一競投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賣品的,拍賣成交後若買家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品購買價款,則全部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2.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3.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4.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及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5.對買家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買家遲付或拒付購買價款造成的經濟損失、法律費用、違約金以及逾期利息。
6.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7.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或同意委託人撤銷交易,並拒絕該逾期付款買家提出的付款請求、提貨請求,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8.經徵得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並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估價及保留價。原買家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家及賣家應當支付的佣金及其各自負責的其他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原買家應當補足差額;
9.將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10.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11.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投前收取競投保證金;
12.向賣家透露買家之資料,以使賣家可展開法律訴訟,以收回欠款,或就買家違約申索損害賠償及申索法律費用。
第五十九條 延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1.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規定計收儲存費等)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提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自行負擔);
2.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屆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買家自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的三十日內仍未提取拍賣品的,則本公司有權在通知買家後,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儲存費、公證費等)後,若有餘款,則由買家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拍賣成交日後兩年尚未取回的餘款在扣除相關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後由本公司存入香港法庭。
第六十條 有限保證
1.本公司對買家提供之一般保證: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賣品其後被發現為膺品,根據本規則之條款,本公司將取消該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貨幣退還予買家。就此而言,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膺品指仿製品,欺騙作品出處、原產地、日期、產出年數、年期、文化或來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項之正確描述並無收錄於目錄內容(考慮任何專有詞彙)。拍賣品之任何損毀或任何類型之復原品及/ 或修改品(包括重新塗漆或在其上塗漆),不應視為膺品。謹請注意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保證將不適用:目錄內容乃根據學者及專家於銷售日期獲普遍接納之意見,或該目錄內容顯示該等意見存在衝突;或於銷售日期,證明該拍賣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普遍可用或認可或價格極高或用途不切實際;或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壞或可能(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已令拍賣品喪失價值之方法;或如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無喪失任何重大價值。
2.本保證所規定之期限為相關拍賣日後五年內,純粹提供給買家之獨享利益,且不可轉移至任何第三方。為能依據本保證申索,買家必須:在收到任何導致買家質疑拍賣品之真偽或屬性之資料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本公司註明拍賣品編號、購買該拍賣品之日期及被認為是膺品之理由;將狀況與銷售予買家當日相同,並能轉移其妥善所有權且自銷售日期後並無出現任何第三方申索之拍賣品退還予本公司。
3.有關東南亞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雖然目前學術界不容許對此類別作出確實之說明,但本公司保留酌情權按本保證但以拍賣日後一年內為限取消證實為膺品之東南亞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拍賣品之交易;已付之款項按本條規定:退還予買家,但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一年內向本公司提供證據(按本條第(二)、(四)款規定的方式),證實該拍賣品為膺品;
4.本公司可酌情決定豁免上述任何規定。本公司有權要求買家索取兩份為本公司及買家雙方接納之獨立及行內認可專家之報告,費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無須受買家出示之任何報告所規限,並保留權利尋求額外之專家意見,費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擔。
5.本有限保證不適用於珠寶、鐘錶、尚品手袋、中西名酒、茶葉或其他食品及飲品等拍賣類別。
第六十一條 特殊門類
6.珠寶類拍賣品的狀況陳述通常會載於圖錄上,然而沒有說明不代表該拍賣品沒有缺陷、瑕疵或未經美化處理。
7.有色寶石(如紅寶石、藍寶石、綠寶石及各類彩色寶石)可能經過美化處理或改良外觀,包括加熱、上油及放射等。這些通常的方法已經為國際珠寶行業所認可,但是經過處理的寶石的硬度可能會降低及/或在日後需要特殊保養。
8.本公司不會為每件寶石拍賣品申請專業機構鑒定報告。如某件拍賣品已經從國際認可的寶石實驗室取得鑒定報告,本公司會於拍賣圖錄上詳細載明。因各實驗室使用方法和技術的差異,對某寶石是否經過處理、處理的程度或處理是否具有永久性,都可能持不同意見。本公司不會對各實驗室出具的鑒定報告之準確性承擔責任。
9.如果競投人要求提供指定實驗室的鑒定報告,請在拍賣日前至少14個工作天提出要求,本公司將會代為申請鑒定報告,而相應鑒定費用需由競投人承擔。
10.某件寶石拍賣品的估價乃就當刻已知悉之所有資料而作出,競投人應於拍賣前自行審看拍賣品或就拍賣品做詳盡了解,競投人一旦做出競投,即視為其接受該等拍賣品之全部現狀。
11.本公司提醒競投人注意,源自緬甸的寶石或翡翠,可能會被某些國家禁止進口。
12.鐘錶類拍賣品
13.本公司已就某鐘錶拍賣品所知的現時狀況陳述於拍賣圖錄上,僅供競投人參考。因多數鐘錶在此前使用期內都有被修理、保養等的經過,本公司不保證任何鐘錶的任何零部件為原裝,可能存在沒有鐘擺、鐘槌或鑰匙出售。
14.鐘錶一般具有非常精細複雜的機械構造,可能需要一般的保養服務、更換電池或進一步的修理工作,而這些都由買家負責。本公司不保證所拍賣的任何鐘錶都是在良好運作狀態。除非圖錄中有提及,我們不提供證書。
15.多數鐘錶都有被打開查看機芯的型號及質量,因此帶有防水功能的錶殼可能不足夠防水,本公司建議買家在使用前請專業鐘錶師事先檢驗。
第四章 其他
第六十二條 資料採集、錄影
就經營本公司的拍賣業務方面,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亦需要向競投人搜集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關競投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唯有關資料有可能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以協助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競投人要求的服務。為了競投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船運公司或存倉公司)提供競投人的部份個人資料。競投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競投人欲獲取或更改個人資料,請與客戶服務部聯絡。
第六十三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賣家、競投人及買家保守秘密,並根據香港法律和本規則維護賣家、競投人、買家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理需要下將資料轉交本公司任何關聯單位或人士,惟該單位或人士需延續保密義務;
2.按任何法院、司法機構、政府、銀行、稅務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或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向其或指定人披露信息;
3.獲相關賣家、競投人、買家同意而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條 鑒定權
如果本公司認為需要,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第六十五條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拍賣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版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公司及賣家均並未作出拍賣品是否受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的陳述及保證。
第六十六條 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賣家的代理人,對賣家或買家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在賣家或買家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賣家或買家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在向賣家或買家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採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披露資料的一方。買家及賣家均需承擔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法律、稅務及結算等的相關責任,並需確認交易不存在洗錢或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為。任何收、付款指示必須清晰,如因賣家或買家管理不善而出現其帳戶被盜、款項遭挪佔等不可預見的情況,一概後果與本公司無關。
第六十七條 通知
競投人及買家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投登記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
該等通知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1.如是專人送達的,當送到有關方之地址時;
2.如是以郵寄方式發出的,則為郵寄日之後第七天;
3.如是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時。
第六十八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應當遵守、執行。
第六十九條 法律及管轄權
本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規管並由香港法律解釋。本公司、買家及競投人等相關各方均須服從香港法院之唯一管轄權。任何由香港法院頒佈有關本規則所引起的爭議之判決亦可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 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文為標準文本,英文文本為參考文本。 英文文本如與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一條 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則獲取商業利益,亦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複製、傳送或儲存於可檢索系統中。
第七十二條 適用時期
本規則只適用於本次拍賣,本公司可不時更新本規則,競投人和買家參與另一次拍賣的時候應以當時適用的業務規則為準。
第七十三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
买家注册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