镰倉美術合同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 根據本規則的相關内容舉辦的拍賣活動。本規則適用於日本國的法律, 并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凡參加本公司所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競投人、買方以及其他參加人(以下簡稱“競投人等”), 視爲完全接受並同意遵守本規則以及與本規則相關的其他各項規定。競投人等與本公司另行達成協議的,優先適用 另行達成的協議。
第一章 総 則
第 1 條
本公司是公開舉行的拍賣會,任何人均可通過事前或拍賣當日向本公司提出競投申請、並進行登記手續後,參加 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 同時,本公司依據具體情況,在無需告知理由的情況下, 有權拒絕競投申請, 並在必要的情 況下隨時有權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 2 條
有關拍賣品的真偽和品質,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本公司的拍賣品是以拍賣品在拍賣時的狀態下拍賣, 對拍 賣品的任何瑕疵,污垢, 划痕,不承擔擔保責任。競投人必須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 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 法律責任。
第 3 條
本公司作爲賣方代理人通過拍賣會的方式出售拍賣品, 賣方與買方是拍賣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買方不得已任 何理由撤銷已落槌拍賣品的交易,參加者委托本公司舉辦拍賣會以及買賣合同之居間服務。
第 4 條
所有參加本會拍賣活動的委託人, 競投人, 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人士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並對自己參加本 會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 如果是因為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本規則的解
釋權屬於镰倉美術合同會社。
第二章 拍 賣 圖 錄
第 1條
本公司製作刊載有拍賣品的紙質圖錄及電子圖錄, 該圖錄是爲方便競投人以及其他參加者進行競投製作而成, 該圖錄上所刊載的説明(作者、 年代、 尺寸、 重量、 技法、 素材、 狀態、 文獻、 來歷、 真實性等) 僅爲本公司的單方評 價及參考意見。 因此, 對於圖錄所刊載内容的不準確以及與實物不相符等情況,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圖錄上所 刊載的照片如與實物存在色調、色彩或者層次上的誤差, 以現存實物爲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2 條
在競投前請確認拍品實物, 基於本人的判斷和責任進行競投, 成交後不能以圖錄上所載信息與成交拍賣品存在 差異為理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第 3 條
本公司在圖錄上記載有拍賣品的參考價, 參考價是以日元的形式分別表示拍賣品的最高價與最低價(此價格不 含有本公司的買方佣金以及買房佣金的消費稅) 。此參考價是本公司基於拍賣品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僅供競投人參考 而適當制定的價格, 落槌價不受參考價的約束, 可高於參考價也可低於參考價。 圖錄上的參考價分別用日元和其他 貨幣分別表示,優先適用日元表示的價格。
第 4 條
圖錄中包含的信息如有更改,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拍賣會現場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發佈。但 此变更也仅供競投人参考。
第 3 章 預 展 會
第 1條
本公司在拍賣會之前會舉辦預展會, 有意參加拍賣會的競投人可對拍賣品進行鑒賞。具體的時間及内容,本公司 將會在定期發行的宣傳材料及廣告中予以告知。
第 2 條
有意參加拍賣會的競投人, 對於符合自己要求的拍賣品請務必親自確認(包括是否存在瑕疵, 缺陷等) ,基於 本人的判斷和責任參加拍賣會, 有意參加拍賣會的競投人在有必要之時可對拍賣品進行調查, 但未經本公司的允 許不得觸碰拍賣品。
第 3 條
本公司有權要求希望參加預展會的競投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并且根據具體情況, 本公司有權依據其判斷, 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人參加預展會。
第 4 條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 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更改預展會的日期與時間等, 本公司對任何更改並 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5 條
預展會禁止拍照,攝影及錄音等行爲。
第 4 章 競 投 参 加 登 録
第 1 條
本公司是公開舉行的拍賣會,任何人均可通過事前或拍賣當日向本公司提出競投申請。但,本公司依據具體情況, 在無需告知理由的情況下, 有權拒絕競投申請, 並在必要的情況下隨時有權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 2 條
競投人必須事前向本公司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如護照, 健康保險證, 駕駛執照等) , 填寫登記表格, 領取競 投號牌。 沒有做過登記和取牌手續的人士是不能成為正式的競投人。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時,應在領取競投號牌 前繳納保證金(100 萬日元) 。
第 3 條
拍賣結束, 返還競投號牌後, 如競投人未能購的拍賣品,則全額無息退還競投人。若競投人購得拍賣品, 則可抵
作購買價款的一部分。 若有餘款, 則於競投人領取拍賣品時一併返還。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行的拍 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和禁止在拍賣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如果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 正常進行時,本會社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甚至暫停拍賣活動。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 予以協調解決。
第 5 章 競 投 號 牌
第 1 條
拍賣的實施現場競投本公司只承認本公司頒發的競投號牌。競投人通過競投號牌來參與拍賣。 拍賣中途或拍賣會 結束後競投人必須競投號牌歸還本公司。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人, 必須妥善保管好競投號牌, 不能借給他人使用。 如果投號牌丟失,應立即以通知本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第 2 條
在拍賣的實施過程中, 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 競投 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向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
第 3 條
同一競拍號碼無法由 2 名以上競投人取得,競拍號碼的注冊申請人僅限一名。參加競拍的競投人須妥善保管競拍 號碼, 不得轉讓、 出借、 或由他人代理出席競拍並落槌。 如發現上述行爲, 本公司有資格取消違反人員之競拍權力 並有權解除其合同, 因本款上述理由導致一切損失,均由競投人自行承擔。
第 6 章 拍 賣 方 法
第 1 條
拍賣會是由本公司全權委託的拍賣師執行。 以事先估計的價格為參考, 通過競投方式決定落槌價格。 拍賣師有權 代表本公司根據拍賣實施情況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 拒絕任何競投, 決定最終競投人, 執行競投手續。參加拍賣的
競投人必須無條件接受拍賣師的裁定。競投人認爲拍賣官沒能發現其做出的舉牌競投行爲時,競投人應自行及時有 效地采取可引起拍賣師注意的補救行爲, 拍賣師沒能發現其競投行爲導致競投失敗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最 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確認時, 該競投人競投成功, 即表明該競投人與本公司為代理人的委託人之間達成了關於該 拍賣品的買賣合同。 另外,拍賣會上所表示的外幣價格,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公司對於此價格的承諾。
第 2 條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 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需支付其提出的競投價即落槌價之外, 還必須支付給本會 社手續費(落槌價的 15%) 以及手續費和所需的消費稅。本公司有權在買賣合同成立之後酌情解除買賣合同。 買受 人除了本會社特別規定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合同。對本公司有不利行為行為的競買人,本公司有權拒絕為申 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對以辦理過的則有權撤銷。
第 3 條
競投人可直接前往拍賣會進行競投, 也可通過電話、書面委托或網絡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 第 4 條
本公司有權在拍賣會前對拍賣品設定參考價, 並隨時修正參考價,任何參考價僅作參考, 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 5 條
本公司認爲有必要的情況下, 可對競投人,競投情況進行拍攝、錄像等。
第 7 章 電 話 委 托 競 投
第 1 條
拍賣會當天如競投人不能親自到場, 可以通過電話競投的方式參加當日的拍賣。參加電話兢投的條件是必須在規 定日之前交付保證金(200 萬日元, 如拍賣品的參考價過高, 有必要追加保證金時,本公司可請求交納超過 200 萬 日元的保證金) 並填寫登記表格,登記手續可以通過電話進行。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競投人的保證金, 則 視爲競投人的電話委托申請無效。證金交付確認後, 告知競投號牌和會場的競投電話號碼。
采取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須在<購買競投委托書>上填寫所需信息,並在指定期限内郵送或者傳真至本公司。且, 無論理由如何通過上述委托書記載的聯係方式聯係不到委托競投人而造成電話委托人損失的,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 3 條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人的電話委托申請,該拒絕的書面決定無論是否送達競投人之處,本公 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 4 條
如因通信故障,無法與競投人取得聯係,落槌前沒有明確要出價的意圖等,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5 條
圖錄上記載的相關内容被修改後,視爲提出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已了解並同意該修改内容。本公司會盡力完成通 知義務,但如未能在拍賣會之前通知到提出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6 條
為保證電話委托的準確性,本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可對電話委托過程中的内容進行錄音。
第 8 章 書 面 委 托 競 投
第 1 條
拍賣會當天如競投人不能親自到場, 可以通過書面競投的方式參加當日的拍賣。參加書面競投的條件是必須在規 定日之前交付保證金(200 萬日元, 如拍賣品的參考價過高, 有必要追加保證金時,本公司可請求交納超過 200 萬 日元的保證金) 並填寫登記表格, 完成登記手續。 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競投人的保證金, 則視爲競投人的 書面委托申請無效。
第 2 條
采取書面委托申請的競投人,須在<購買競投委托書>上填寫所需信息,並在指定期限内郵送或者傳真至本公司。且, 無論理由如何通過上述委托書記載的聯係方式聯係不到委托競投人的,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 3 條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人的書面委托申請,該拒絕的書面決定無論是否送達競投人之處,本公 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 4 條
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投人以相同最高價格投價委托本公司競投同一件拍賣品, 則最先將購買競投委托書郵寄 或者傳真至本公司的為本件拍品的競投人。如同時到達本公司,則通過抽選的方式確定競投人。
第 5 條
圖錄上記載的相關内容被修改後,視爲提出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已了解並同意該修改内容。本公司會盡力完成通 知義務,但如未能在拍賣會之前通知到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的競投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9 章 網 絡 競 投
第 1 條
拍賣會當天如競投人不能親自到場, 可以通過網絡競投的方式參加當日的拍賣。參加網絡競投的條件是必須在規 定日之前交付保證金(200 萬日元, 如拍賣品的參考價過高, 有必要追加保證金時,本公司可請求交納超過 200 萬 日元的保證金) 並填寫登記表格, 完成登記手續。 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競投人的保證金, 則視爲競投人的 網絡委托申請無效。
第 2 條
采取網絡委托申請的競投人,須在<購買競投委托書>上填寫所需信息,並在指定期限内郵送或者傳真至本公司。且, 無論理由如何通過上述委托書記載的聯係方式聯係不到委托競投人而造成網絡委托人損失的,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 3 條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人的網絡委托申請,該拒絕的書面決定無論是否送達競投人之處,本公 司不負任何責任。.
如因下列理由未能競投成功或造成競投人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 在綫出價軟件出現故障或問題
2. 網絡延時造成的信息接收延遲
3. 在綫競投時,本公司或競投人的網絡連接發生任何中斷
4. 任何互聯網連接, 計算機,移動設備或系統出現故障或問題。
5. 競投人在競投過程中的操作失誤
6. 由於數碼圖像的質量引起的任何錯誤
第 5 條
圖錄上記載的相關内容被修改後,視爲提出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已了解並同意該修改内容。本公司會盡力完成通 知義務,但如未能在拍賣會之前通知到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的競投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6 條
本公司有權在競投過程中隨時禁用或停用網絡競投人的競投權力。
第十章 付 款
第 1 條
應支付的金額為: 落槌金額+落槌金額的 18%手續費+手續費的 10%消費稅
第 2 條
拍賣成交後, 拍賣當日以現金,信用卡結算為原則。但, 經本公司同意可在拍賣會結束後通過匯款的方式支付購 買金額。付款方式如下:
現 金 支 付 拍賣成交後拍賣當日以現金(只限於日元) 結算
信 用 卡 支 付 除向拍賣會應付的金額後 , 還需根據購買價款交付手續費 5%(此爲信用卡公司規定的傭
金) 進行結算
銀 行 匯 款 經本公司同意, 請在 7 日以內通過銀行匯款方式結算
第 3 條
買方如未能足額支付購買價款並且撤銷交易手續未生效期間, 本公司有權就落槌價格按其日息 0. 1%收取利息。 拍賣成交後買方無權撤銷交易。 如出現買方未能如期支付相應價款等糾紛時, 本公司有權征收撤銷交易手續費。 撤 銷交易手續費為落槌價的 30%。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依據日本法律進行裁決。買方當事人應承擔一切訴訟費, 並且本公司有權禁止其參加以後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與出品人委託人的結算完了後,不接受任何索賠。
第十一章 領 取 拍 賣 品
第 1 條
買方必須在付清拍賣品全部款項的情況下才能領取拍賣品.
第 2 條
買方須在拍賣成交日起 30 天内領取, 未領取其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征收 1 件拍賣品 1 天 1 千日元的標準收取 保管費,保管期間拍賣品搬運、倉储等費用、風険由買方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責任。超过 90 天未領取的,本公司将 視為競買人自動放弃本拍品所有權,本公司将自行処理。
第 3 條
拍賣品的交付場所為本公司内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場所, 交付所需費用由買方承擔, 買賣合同成立之後, 除因 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外,本公司不對拍賣品的風險(滅失、 丟失、失盜、 混損等)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應買家要求代理包裝和郵送拍賣品的時候, 本公司為了方便買家可以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 買家應自行 和運輸公司決定投保, 運費和包裝等事宜。相關費用均由買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承擔包裝公司及搬運公司所造成 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失等。本公司與賣家委託人的結算完了後,不接受任何索賠。
第 5 條
商品保管和所有權轉移當買家支付完全款後, 成交商品的所有權將在本公司交付商品時刻起轉移給買家。買家由 落槌時刻起將承擔商品所帶來的一切危險因素。 由於本公司所造成的損害責任之外, 將全部由買家自行承擔。 無論 直接或者間接, 由於地震, 火山噴發, 海嘯,颱風, 暴風雨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商品保管責 任,本公司均不予承擔。
第 6 條
根據日本國法律、 國際條約及其他相關規定, 限制出口的拍賣品(象牙、珊瑚、犀牛角、沉香等) , 請競投人等慎 重處理, 如若產生法律糾紛,競投人等將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關於允許出口的拍賣品,競投人等應根據日本國有關 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二章 其 他
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镰倉美術合同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