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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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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開五葉 - 茶、花、香、宗教、高僧字畫專場
一花開五葉 - 茶、花、香、宗教、高僧字畫專場
中国台湾
04月18日 上午10点 开拍
场次与拍卖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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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37巷12號1樓
电话:
02-2755-7525
邮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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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描述
2021 年四月拍賣會
一花開五葉 - 茶、花、香、宗教、高僧字畫專場
预展信息
预展时间:2021年4月17日 上午10点-晚上6点
拍卖时间:2021年4月18日 上午10点
展拍地点:華南銀行總行國際會議中心 2 樓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2 樓
拍卖举办地
華南銀行總行國際會議中心 2 樓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2 樓
拍卖规则
保证金
本场拍卖会保证金与竞拍额度比例为1:3
买家佣金
20.00 %
拍卖类型
线上线下同步
竞价阶梯
竞价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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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B: 1920年 百年正山小種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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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B: 民國71年 文山包種茶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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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B: 1970年代 建峰茶行 岩茶兩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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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B: 1980年代末期 安西鐵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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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B: 1980年代前期 祥興 鐵觀音四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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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B: 1930年代 英美茶莊 烏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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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B: 35年 東方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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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B: 35年 凍頂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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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B: 70年代 香港 英記茶莊 白猴鐵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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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B: 90年代 特選普洱茶 兩罐、茗香選庄 百里夜夜香 兩罐、岩茶 天山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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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B: 民國75年 南投市農會比賽茶 優級 烏龍茶、民國81年 南投市農會比賽茶 優等獎 烏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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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B: 民國77年 陳阿蹺凍頂烏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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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B: 30年 東方美人茶 6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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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B: 民國69年 坪林包種茶 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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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B: 民國78年 老烏龍 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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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B: 民國79年 老烏龍 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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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B: 民國86年 鹿谷鄉 凍頂烏龍 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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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B: 民國76年 冬烏龍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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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B: 宋代 青斗石 茶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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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B: 元代 福清窯 藍釉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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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B: 宋代 吉州窯木葉紋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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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B: 南宋 吉州如意紋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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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B: 宋代 吉州窯黑釉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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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B: 宋代 吉州窯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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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B: 宋代 福建窯系 茶盞 和平老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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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B: 宋代 建窯柿釉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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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B: 宋代 建窯柿釉束口茶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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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B: 宋代 九字款 建窯灰背束口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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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B: 宋代 建窯兔毫小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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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B: 南宋 建窯黑釉兔毫束口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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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B: 南宋 建窯黃兔毫爐形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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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B: 宋代 磁州窯茶盞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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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B: 民國 福記 冶匋款 梅枝紫砂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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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B: 清代 雲泉秘製款 黑紫砂大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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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B: 清代 紫砂潘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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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B: 清代 孟臣款 包銀邊朱泥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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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B: 朱泥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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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B: 清代 荊溪南孟臣製 紫砂壺四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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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B: 清代 彭城金士恆款 紫砂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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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B: 清代 錢彭年製 紫砂大執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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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此场拍卖会 - 一花開五葉 - 茶、花、香、宗教、高僧字畫專場(3597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同意拍賣依據《稅務法》、《契約法》及拍賣方製定的《拍賣規 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託人、競標 人、得標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必須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一切行為負責,並承擔法律後果。如因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起任何爭議或損失,其全部責任由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條款如發生爭議,應向臺灣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臺灣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本公司決定權
第四條: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出售條件及出售方式。
2、通過拍賣圖錄或新聞媒體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的說明或評論。
3、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的意見。
4、拍賣品在圖錄中的先後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費標準;拍賣品在預展現場的展覽方式;與拍賣品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
拍賣撤銷
第五條: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撤銷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2、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願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
3、對委託人所做的說明或對委託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4、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5、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拍賣官之決定權
第六條: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等等之權利,如遇有誤差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紀錄為依據。
關於拍賣人的規定及本公司其它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得標者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有權提高競投價或拒絕任何競投價。
第九條:本公司有權決定結算時計價的貨幣及公佈貨幣兌換率。
第十條:本公司有義務為委託人、競標者及得標者保守秘密,並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及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如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所有爭議均應由拍賣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拍賣品圖錄僅是對拍賣品的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歸屬、出處、保存狀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參考性意見的文字說明和圖片材料,不表明也不構成本公司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無論印刷、攝影對拍賣品圖錄中作品的色調、顏色有何影響,無論說明文字是否準確或有錯誤,均應以拍賣品原物為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偽、品質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質或權利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採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所有拍品均以拍賣時「現狀」出售,競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鑑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其競標行為自行承擔責任,本公司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第十三條:本規則解釋權屬於臺灣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則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賣家)的規定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 :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1、委託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2、委託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 , 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3、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起拍價,起拍價以新台幣(TWD)表示。起拍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確定,一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變更起拍價格,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如果所委託的拍賣標的低於起拍價成交的,委託人只享有按起拍價計算落槌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託人按規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項費用的義務。
第十六條: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錄、圖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或進行公開宣傳發表。拍賣標的需要裝飾、裝裱、裝框的,委託人與本公司另行協商,由此發生的費用則按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擔。
保證及賠償
第十七條 : 委託人應保證其委託拍賣標的來源合法,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能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權利主張,並保證該拍賣標的沒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及擔保。同時委託人還應聲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標的存在的瑕疵。
第十八條:如果委託人違反前一條保證,導致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對該拍賣標的權利主張,其責任由委託人承擔;造成本公司或得標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或得標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九條:委託人不得競投自己委託的拍賣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否則自行承擔賣雙方之傭金及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
第二十條: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自身瑕疵、潛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氣候變化、溫度變化、濕度變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因素或因戰爭、敵對行為、核災、恐怖攻擊、破壞活動等不可抗拒人為因素造成的拍賣品的損壞、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品的附屬物(如裝飾、裝裱、框架、包裝、玻璃、軸頭等)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拍賣品撤回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不得無故撤回拍賣品,若要求撤回拍賣品,應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終止委託拍賣合約並撤回其委託的拍買品,但應支付如下費用 :
1、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5%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2、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1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成交處理
第二十二條:拍賣成交後,如得標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託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該拍賣品為贗品(如本拍賣規則界定者),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四十五天,將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所有費用之款項支付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惟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贗品的情況下,賣家方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退還予本公司。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成交價(落槌價)的百分之十扣除服務費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已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 委託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由委託人自行申報。
未成交辦理
第二十六條:如拍賣品未能上拍或被拍賣人撤銷拍賣,委託人應憑委託合約自拍賣日起15天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如拍賣品雖已拍定,但得標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15日後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處理並書面通知委託人。自收到書面通知日起7天內,委託人應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委託人不得干涉拍賣人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未取回委託拍賣品逾期每日按保留價的千分之二向本公司交納保管費;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2個月,委託人仍未取回委託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如拍賣價或出售價低於原起拍價的,差額損失本公司不予承擔。委託人應在收到領款通知之日起 30日之內領取出售收益(已扣除應付的服務費及其它費用)。如逾期未領取的,則將該款項存入本公司的銀行帳戶,代委託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三章 關於競標人及得標人的規定競買程序
第二十九條:競標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日前與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包括填寫必要登記手續、交付競投號牌保證金五十萬新台幣、領取競投號牌等,以取得競標權。競標人一旦取得競標權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三十條: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若競標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標人;若競標人成功競購而變成得標人時,該保證金則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訂金的一部分,此訂金在得標人支付所有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競標人若為自然人,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競標手續;競標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辦理競標手續。
第三十二條:競標成功後七日內競標人應自行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餘款,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沒收該保證金。
現場競投
第三十三條:競標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投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標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標人為最高出價者時,即表示成交,競標人不得反悔,並應當場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成交確認書一式三份,成交確認書是競標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品得標人的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讓,否則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第三十五條:競投號牌是競標者及競標權的標誌,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第三十六條:拍賣會上,如有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該貨幣兌換顯示板之匯率為參考值。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非拍賣場的實際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委託競投
第三十七條:競標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可委託本公司代競標,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競標委託人應在拍賣前一日,向本公司出具 或傳真書面委託書,填寫清楚委託競標拍賣品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託出價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競標委託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於拍賣日前三天匯至本公司帳戶或以現金支付。委託競標成功後七日內競標委託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之餘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將該保證金按違約金的有關規定扣除。
第三十九條:如委託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保證金如數退回競買委託人。
第四十條:競標委託人如需取消競標委託,應不遲於拍賣前兩日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託競標內容執行,競標委託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競標前收到書面競標,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競標委託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由本公司競標成功,則最先委託授權本公司競標人為成功競標人。
第四十二條:委託之競標者,如在拍賣會舉行時,未能接到競標連線之電話,本公司將不負責其責任。
第四十三條:除非在競投時有其他委託,此項委託競投的執行是本公司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委託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責任。
結算及費用
第四十四條:競標人競標成功某拍賣品即成為該拍賣品的得標者,得標人有義務在拍賣日當日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服務費以落槌價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如三日內付清拍賣款項者,則得以優惠價,百分之十八服務費計算(刷卡除外)。如發生其它費用如出境鑑定費用、運費、裝裱費等,由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如得標人在拍賣日當日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有困難,可於拍賣日當日支付相當於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訂金,並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清剩餘購買價款。如得標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得標人應按未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滯納金;如得標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餘拍賣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得標人。
第四十六條: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
第四十七條: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第四十八條:如拍賣品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標人為最高出價者時,即表示成交,競標人不得反悔,若得標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15日後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須賠償買、賣雙方之該拍品服務費或其餘相關之衍伸費用。
領取拍賣品
第四十八條:得標人如數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得標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逾期因拍賣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得標者承擔,同時因此而造成該拍賣品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亦均由得標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得標者請於 7 日內付款,並且於 15 日內取貨,如需貨運其運費自理。指定承運人或自領取時,拍賣品風險全由買家承擔,且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如買家未在七日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以年利率百分之四收取整筆現款利息。
2.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他人代其所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五十萬保證金。
3.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索回整筆款項,另買家須負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訴訟費用。
4.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5.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修正日期:西元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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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 一花開五葉 - 茶、花、香、宗教、高僧字畫專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同意拍賣依據《稅務法》、《契約法》及拍賣方製定的《拍賣規 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託人、競標 人、得標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必須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一切行為負責,並承擔法律後果。如因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起任何爭議或損失,其全部責任由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條款如發生爭議,應向臺灣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臺灣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本公司決定權
第四條: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出售條件及出售方式。
2、通過拍賣圖錄或新聞媒體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的說明或評論。
3、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的意見。
4、拍賣品在圖錄中的先後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費標準;拍賣品在預展現場的展覽方式;與拍賣品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
拍賣撤銷
第五條: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撤銷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2、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願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
3、對委託人所做的說明或對委託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4、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5、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拍賣官之決定權
第六條: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等等之權利,如遇有誤差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紀錄為依據。
關於拍賣人的規定及本公司其它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得標者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有權提高競投價或拒絕任何競投價。
第九條:本公司有權決定結算時計價的貨幣及公佈貨幣兌換率。
第十條:本公司有義務為委託人、競標者及得標者保守秘密,並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及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如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所有爭議均應由拍賣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拍賣品圖錄僅是對拍賣品的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歸屬、出處、保存狀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參考性意見的文字說明和圖片材料,不表明也不構成本公司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無論印刷、攝影對拍賣品圖錄中作品的色調、顏色有何影響,無論說明文字是否準確或有錯誤,均應以拍賣品原物為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偽、品質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質或權利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採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所有拍品均以拍賣時「現狀」出售,競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鑑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其競標行為自行承擔責任,本公司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第十三條:本規則解釋權屬於臺灣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則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賣家)的規定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 :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1、委託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2、委託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 , 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3、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起拍價,起拍價以新台幣(TWD)表示。起拍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確定,一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變更起拍價格,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如果所委託的拍賣標的低於起拍價成交的,委託人只享有按起拍價計算落槌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託人按規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項費用的義務。
第十六條: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錄、圖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或進行公開宣傳發表。拍賣標的需要裝飾、裝裱、裝框的,委託人與本公司另行協商,由此發生的費用則按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擔。
保證及賠償
第十七條 : 委託人應保證其委託拍賣標的來源合法,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能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權利主張,並保證該拍賣標的沒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及擔保。同時委託人還應聲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標的存在的瑕疵。
第十八條:如果委託人違反前一條保證,導致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對該拍賣標的權利主張,其責任由委託人承擔;造成本公司或得標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或得標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九條:委託人不得競投自己委託的拍賣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否則自行承擔賣雙方之傭金及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
第二十條: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自身瑕疵、潛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氣候變化、溫度變化、濕度變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因素或因戰爭、敵對行為、核災、恐怖攻擊、破壞活動等不可抗拒人為因素造成的拍賣品的損壞、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品的附屬物(如裝飾、裝裱、框架、包裝、玻璃、軸頭等)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拍賣品撤回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不得無故撤回拍賣品,若要求撤回拍賣品,應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終止委託拍賣合約並撤回其委託的拍買品,但應支付如下費用 :
1、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5%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2、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1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成交處理
第二十二條:拍賣成交後,如得標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託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該拍賣品為贗品(如本拍賣規則界定者),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四十五天,將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所有費用之款項支付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惟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贗品的情況下,賣家方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退還予本公司。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成交價(落槌價)的百分之十扣除服務費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已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 委託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由委託人自行申報。
未成交辦理
第二十六條:如拍賣品未能上拍或被拍賣人撤銷拍賣,委託人應憑委託合約自拍賣日起15天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如拍賣品雖已拍定,但得標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15日後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處理並書面通知委託人。自收到書面通知日起7天內,委託人應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委託人不得干涉拍賣人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未取回委託拍賣品逾期每日按保留價的千分之二向本公司交納保管費;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2個月,委託人仍未取回委託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如拍賣價或出售價低於原起拍價的,差額損失本公司不予承擔。委託人應在收到領款通知之日起 30日之內領取出售收益(已扣除應付的服務費及其它費用)。如逾期未領取的,則將該款項存入本公司的銀行帳戶,代委託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三章 關於競標人及得標人的規定競買程序
第二十九條:競標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日前與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包括填寫必要登記手續、交付競投號牌保證金五十萬新台幣、領取競投號牌等,以取得競標權。競標人一旦取得競標權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三十條: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若競標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標人;若競標人成功競購而變成得標人時,該保證金則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訂金的一部分,此訂金在得標人支付所有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競標人若為自然人,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競標手續;競標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辦理競標手續。
第三十二條:競標成功後七日內競標人應自行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餘款,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沒收該保證金。
現場競投
第三十三條:競標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投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標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標人為最高出價者時,即表示成交,競標人不得反悔,並應當場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成交確認書一式三份,成交確認書是競標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品得標人的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讓,否則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第三十五條:競投號牌是競標者及競標權的標誌,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第三十六條:拍賣會上,如有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該貨幣兌換顯示板之匯率為參考值。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非拍賣場的實際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委託競投
第三十七條:競標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可委託本公司代競標,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競標委託人應在拍賣前一日,向本公司出具 或傳真書面委託書,填寫清楚委託競標拍賣品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託出價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競標委託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於拍賣日前三天匯至本公司帳戶或以現金支付。委託競標成功後七日內競標委託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之餘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將該保證金按違約金的有關規定扣除。
第三十九條:如委託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保證金如數退回競買委託人。
第四十條:競標委託人如需取消競標委託,應不遲於拍賣前兩日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託競標內容執行,競標委託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競標前收到書面競標,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競標委託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由本公司競標成功,則最先委託授權本公司競標人為成功競標人。
第四十二條:委託之競標者,如在拍賣會舉行時,未能接到競標連線之電話,本公司將不負責其責任。
第四十三條:除非在競投時有其他委託,此項委託競投的執行是本公司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委託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責任。
結算及費用
第四十四條:競標人競標成功某拍賣品即成為該拍賣品的得標者,得標人有義務在拍賣日當日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服務費以落槌價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如三日內付清拍賣款項者,則得以優惠價,百分之十八服務費計算(刷卡除外)。如發生其它費用如出境鑑定費用、運費、裝裱費等,由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如得標人在拍賣日當日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有困難,可於拍賣日當日支付相當於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訂金,並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清剩餘購買價款。如得標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得標人應按未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滯納金;如得標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餘拍賣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得標人。
第四十六條: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
第四十七條: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
第四十八條:如拍賣品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標人為最高出價者時,即表示成交,競標人不得反悔,若得標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15日後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須賠償買、賣雙方之該拍品服務費或其餘相關之衍伸費用。
領取拍賣品
第四十八條:得標人如數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得標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逾期因拍賣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得標者承擔,同時因此而造成該拍賣品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亦均由得標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得標者請於 7 日內付款,並且於 15 日內取貨,如需貨運其運費自理。指定承運人或自領取時,拍賣品風險全由買家承擔,且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如買家未在七日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以年利率百分之四收取整筆現款利息。
2.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他人代其所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五十萬保證金。
3.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索回整筆款項,另買家須負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訴訟費用。
4.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5.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修正日期:西元2020年7月9日
买家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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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场拍卖会佣金收取:成交后3天内付款为21%,3天后付款为23%;
2. 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3,交1万可以拍3万,接受书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3. 完成联拍在线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