関西美術競賣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舉行的美術品的競投活動(拍賣)遵從本規則進行。委托本公司進行銷售者,提出購買意向者,和本公司間建立買賣合同者及其他有關人員必須承認和遵守此規則。但與本公司間另有協議者優先本公司與協議人之間的另行協議。
第一條 原則
① 本公司舉辦公開拍賣活動,希望參加者原則上經事前申請或當日辦理會員登記後均可自由參加。但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參加競買並無需告知理由,並根據需要對本規則內容進行變更。
② 參加競買者須通讀本規則,無條件遵守規則規定內容,與本規則有關的任何權限均歸本公司所有。
③ 本公司對拍賣作品的真偽不承擔任何責任。競買人希望購買時,請自行判斷後申請競買。
第二條 圖錄
① 本公司面向希望參加拍賣活動者製作商品圖錄。本圖錄僅供參加者參考,所刊登的商品照片及說明僅為本公司之評價意見,不作為買賣依據的任何擔保。因此本公司對圖錄刊載的內容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所刊載圖片,未必能完全正確的表現實物的色調和色彩、破損等真實情況。
② 本圖錄刊登的內容,有可能未經預告即進行變更。變更時,拍賣當日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變更內容。如有此類情況發生,即以變更後的內容進行拍賣。
③ 請參加者充分理解商品圖錄無法完全傳達標的作品信息這一事實,在此前提下參加競買。本公司鄭重建議,各位參加者應盡可能參加預展會,親自審看擬購買作品,自行判斷後參加競買。成交後不得以圖錄刊載信息與實物不符為理由解除買賣合同。
第三條 會員登記等
① 希望參加拍賣者須預先對本公司提示證明身份的證件(駕駛證,護照等),填寫地址、姓名等記載有本公司指定的必要項目的書面表格,進行會員登記。
② 希望參加拍賣者須事先或當日在會場接待處,交納保證金(委託保管金)500萬日元。另外,競投夜間競賣瓷雜拍品、以及一部分書畫拍品時,需交納保證金1800萬日元。本公司開具委託保管金收據,並發放競標牌給交納保證金者。退還時由委託保管者本人歸還競標牌時憑收據領取。如交納保證金者和收據返還者不符,或遺失收據時,本公司將一直保管保證金到本公司認為有足夠理由返款為止。
③ 任何情況下,如本公司認為參加者對拍賣活動的進行造成障礙時,有權拒絕或取消參加者的登記
第四條 會場規定
① 預展會及拍賣現場禁止拍照,攝像及錄音行為。
② 在預展會及拍賣現場做出擾亂公共風紀的言行舉止者請予退場。
③ 原則上拍賣前一天舉行預展會。預展會場和具體日期等詳細信息通過本公司主頁或宣傳手冊告知。預展會盡可能提供對實物調查有幫助的服務,但拒絕對展出作品造成損傷的調查。
④ 對預展會場的入場希望者,本公司有權利確認其姓名及身分並請求出示身份證等。根據本公司的判斷,無需告知理由,有權拒絕其進入預展會場。
第五条 拍賣活動的運營、規則等
1.會場參加
① 拍賣會原則上僅限本公司的嘉賓或有介紹的客戶進場。拍賣結束後,應立即將競標牌返還接待處。
② 為了拍賣順利進行,本公司有權力酌情判斷禁止任何入場者入場,並無需告知理由。
③ 拍賣師(拍賣人),有權利斟酌決定在拍賣會場一切拍賣活動營運相關的事項。該事項包括拍賣開始價格的決定、競買價格幅度的決定、成交者的決定、拒絕等決定權。包括參加者的所有有關人員須服從拍賣師的裁定。
④ 拍賣師認定的最終的最高金額競買人為買受人。拍賣師落槌後決定買受人。此時本公司作為賣主的代理人和買受人之間買賣合同成立。買受人在成交後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成交確認書上簽名。但是,即使在成交確認書所記載內容不完整的情况下,買賣合同仍然成立,無法變更。
⑤ 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是以競買方式進行的參加者登記制的拍賣活動。拍賣當日舉起本公司提供的競標牌表明購買意向。參加者離開會場時,須向本公司歸還競標牌。本公司向買受人收取每個編號商品落槌價的18%作為傭金,同時此傭金需另加消費稅。
⑥ 競投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將競投號牌借給他人。若因將競投牌號借與他人,而他人利用此牌號成功競得拍品時,競投者需全額支付此拍品的金額。
⑦ 本公司對拍賣後的商品不接受任何其他公司的出售委託。即使買賣合同成立後,本公司根據情況亦有優先解除該合同的權利。同時沒有明確提示理由的義務。
2.不在場競投的參加
① 本公司建議競買人親自出席當日的拍賣會。如不能出席也可採用書面或電話的方式參加競投。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拒絕接受競投的權利。
② 希望以書面委託參加的競投者在規定日前交納保證金(競買作品最高限度額的二分之一,并需提供本公司認可的存款證明)並完成登記。由本公司告知登記人登記號碼。在規定日期前如未能確認保證金到賬,則登記申請無效。請郵寄,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拍賣圖錄末頁的《 競投委託書》,在郵送或者傳真後務必向本公司電話確認是否收到參加申請。
③ 可以通過會場直通電話參加競買。因為本公司員工的人數及電話數量有限,請在拍賣會召開的規定日前,向本公司提出希望參加電話競買的申請。希望參加電話競買者,請在規定日前交納保證金(委託保管金1500萬日元,保證金可能隨參與電話競買作品數量增加而遞增,并需提供本公司認可的存款證明)完成登記。本公司告知登記號碼及競買用的電話號碼。在規定日期前如未能確認保證金到賬,則申請無效。詳細情況請在申請時確認。如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競買沒有成功,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Ⅰ.線路等機器故障。
Ⅱ.該編號商品在拍賣時由於某些原因沒能取得和申請者聯繫。
Ⅲ.不符當日現場的競價狀況,被拍賣師認為無更高金額的競買意願。
第六條 成交和付款
① 原則上拍賣後的結算為成交日當日,用日元現金或所指定的信用卡結算。只有在本公司認可情況下才可日後進行匯款結算。請在7日以內匯款。關於匯款帳號等,請事前確認或當日向接待處詢問。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的購買貨款,應為成交拍賣標的的落槌價和本規則「第5條1.會場參加」所規定的傭金以及傭金的消費稅三者合計總額。日後匯款支付時,由買受人負擔匯款手續費。超過支付期限不匯款時,每天按支付金額的0.1%加算延遲利息。
② 被拍賣師認定為最高金額的競買人成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
如本公司同意取消時,應按成交價的30%支付罰金。
協商解決困難的情況下可通過法律手段來處理解決。
有關訴訟的全部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同時取消會員登記,禁止今後參加拍賣活動。
③ 競投結束,落槌價決定之後,本公司不受理任何投訴索賠。
④ 在拍賣會現場,當競投人的競買總額到達一億日元時,該競投人應將款項立刻結清,方可繼續參與競投。
第七條 商品的領取
① 成交作品的所有權,自本公司確認已全額收到購買價款之時起即歸買受人,買受人領取成交商品即為買賣完成。
成交商品在結算後交貨。
② 買受人在買賣成立(拍賣人作為最高金額購買人落槌)後,承担商品風險(非歸本公司責任事由造成的毀滅,遺失,失盜,毀損,汚損的責任由買受人承担。)
③ 買受人完成貨款等的支付且本公司向買受人交貨之前所有权不属于買受人。在買受人付清購買貨款等,本公司向買受人交貨時起該商品的所有权轉移為買受人所有。
④ 本公司對買受人交貨前,如發現商品為盜竊品、遺失品,有聲稱為實際所有人的第三者請求返還或是法律規定的禁止買賣商品(包含所持禁止)時,本公司有权無須通知解除買賣合同。此時本公司无息返還買受人所支付的購買貨款,買受人對本公司不得要求賠償損失或其他要求。
⑤ 買受人領取作品後,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作品的取消要求。買受人不得向本公司提出關於作品差異,髒污,傷痕,破損等瑕疵的任何要求和索賠。
⑥ 萬一本公司將錯誤的作品交給買受人,本公司有權要求買受人歸還該作品。買受人應迅速按要求返還物品。
⑦ 華盛頓公約規定的使用保護動物的作品(象牙、珊瑚等)不能帶出海外。
第八條 賣主的傭金【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 本公司向賣主收取每組委托作品落槌價12%的傭金(消費稅另算)。
第九條 從委託到付款的流程【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1.登記
● 委托人希望作為出品人參加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時,首先應在本公司登記。 登記方法請向本公司人員咨詢。
2.有關希望出售的作品的信息提供
● 請提交希望出售作品的必要信息(類別,作品名稱,尺寸,狀態等)和圖像(能目視確認該物品的照片等)。截止日期通常爲拍賣召開日70日前,不過也有可能由于各種原因提早截止。
3.預估價格的設定(預想拍賣價)
● 本公司根據征集到的作品信息和照片,告知預估價格。如果委托人沒有異議的話則可出品。但預估價格不保證其為實際拍賣時的買賣價格。
4.保留價的設定
● 賣主可以對拍賣作品設定保留價。需要本公司的同意。保留價不能低于本公司的預估價格。
● 本公司如果設定最低出售價,則不能以低于最低出售價的價格出售商品。
● 壹旦設定最低出售價沒有本公司的同意不能變更。
5.不公布姓名
● 未獲委託人的同意,本公司不在拍賣時或圖錄上公布銷售委託人的姓名。
6.拍賣作品的確認?確保
● 經過以上過程,達到雙方基本同意後的拟拍賣作品,由賣主負擔費用郵寄或者自行送達本公司指定的接待窗口。作品到達後,本公司對出售條件等進行確認,檢查作品,調查後在圖錄上刊載。委託人請向本公司提交「出品申請書」,本公司交付「保管書」。委託人收到「保管書」且本公司收到「出品申請書」的同時,可認為雙方達成在本公司拍賣會上出品的協議。拍賣作品從到達本公司到交給買受人爲止由本公司保管。根據鑒別結果等情況,也可能取消或推遲出品。
7.圖錄刊載
● 圖錄的攝影,原稿作成等全部由本公司負責進行。關于圖錄刊載照片費用的負擔,如果拍賣品成交則由賣主承擔。(未成交作品無負擔義務)。負擔金額主要為照片費用,刊載尺寸由本公司決定。
8.買賣合同的成立
● 拍賣師在拍賣會上落下定價槌時,本公司作為賣主代理人和買受人之間買賣合同成立。
9.銷售貨款的支付
● 銷售貨款在確認買受人的貨款到帳後,拍賣會召開後的35日之後向賣主支付。據此買賣合同完成。拍賣複數作品或買受人爲複數時可分開支付。
10.未成交
● 未成交的拍賣作品,出品者本人可決定是否再次拍賣或歸還作品。
返還時由出品者負擔運費。拍賣當日請務必向本公司職員商量關于未成交品的處理方法。沒有經過商量標的物滯留在本公司時,由委托人支付保管費,同時承擔壹切風險。保管期間內發生的地震,洪水,台風等天災導致保管的作品污穢、傷痕、破損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賣主責任事項【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1.拍賣作品的所有者必要條件
● 賣主必須對拍賣標的作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為完整所有權擁有者法律上委任的全權代理人。如發現有隱瞞第三者對拍賣作品擁有權利的事實,賣主必須向本公司及買受人賠償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2.提供真實信息的責任
● 賣主必須向本公司提供有關拍賣作品的所有可知真實信息。如賣主有意捏造傳達虛僞信息,在拍賣前被發現,本公司可單方面地停止該作品的拍賣。如隱藏有通常的事前調查不可能發現的上述事實、缺陷,傷痕,破損等,刊登在圖錄上並成交了的,本公司或買受人可放棄買賣合同。不僅歸還該作品,同時有權酌情向賣主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3.禁止故意的抬價行爲
● 為避免賣主自己抬價,禁止賣主本人或委託的第三者在拍賣現場參與競買。
4.拍賣標的的撤銷
● 刊載有拍賣標的的圖錄完成後賣主不得取消出品。僅限本公司特別許可下,繳納另外規定的取消費後可取消作品的出品。如果取消費在拍賣日前日未經確認到帳,即視同無取消出品的意圖。
第十一條 關於拍賣標的作品的本公司權限【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1.有關圖錄的權限
● 有關圖錄的編輯,刊登信息的表示,照片的刊載方法,編號的決定,刊載順序等一切權限歸本公司。賣主沒有事前閱覽權限,關于圖錄的全部著作權也歸本公司。
2.關于拍賣方法的權限
● 本公司有決定關于預展會的展示方法,拍賣會的召開地點和方法,決定買受人等全部權利。
3.未能成交
●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沒有向賣主保證其獲得對未成交作品支付預估價格、或類似等同成交相應結果的義務。
第十二條 買受人不履行債務
● 買受人未在支付期限內全額支付購買貨款時,遵從以下各項規定。
1. 買受人應支付從付款期限結束次日開始到購買貨款等(包含諸費用)的支付完畢爲止期間的滯納損害金,滯納損害金按照購買貨款(除去消費稅)的未付余款的年率18%(適用消費者合同法時按年率14.6%)的比例計算。
2. 付款期限結束後的商品保管由本公司斟酌決定,按照本公司認為的適當方法保管。買受人領取商品之前的商品毀壞、遺失,失盜,毀損,污損的情況,除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的過失引起的情況以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買受人不能免除支付商品貨款等義務。本公司不承擔該期間給商品交付保險的義務。
3. 本公司向買受人催告購買貨款後仍然不支付的情況,本公司可解除買賣合同。但本公司向登記或通知的買受人的地址發送的催告書因接收者不在或不明而被退回時,或者中標者拒絕接受催告書時,即使催告書未送達買受人亦可解除合同。以本公司向登記或通知的買受人地址郵寄解除合同通知的時刻起視同已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事前同意此方式。
4. 如果買賣合同因上條款被解除,本公司可將商品不設最低出售價格以拍賣或通過隨意合同向第三者出售。如果該情況下競賣或通過隨意合同的出售價格以及第6條中規定的本公司的傭金及本公司的傭金的消費稅金額的總額低於購買貨款,買受人必須向本公司支付差額以及從此競賣或隨意合同日開始到貨款繳納完畢爲止的按年率18%(若按消費者合同法年率14.6%)的比例計算的差額部分的滯納損害金。如果反過來金額超過購物貨款時,買受人無權提出任何要求。
5. 本條適用消費者合同法第8條或第10條時,消費者合同法的規定優先本條款,適用本規定的第十八條。
第十三條 規則的變更
● 本公司可更改本規章內容,更改內容在拍賣日競買人進行最初的商品競買之前以口頭告知,變更即時有效。
第十四條 禁止債權的轉讓等
● 根據本規則對本公司獲得的權利、地位不得轉讓或抵押擔保。
第十五條 責任的範圍
● 按照本規則規定本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無論任何理由,本公司均不承擔損失賠償的義務。
● 本公司對因天災、地震、戰爭、動亂、核燃料物質、爭議行爲引起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義務。
● 本公司在前各項規定以外,對買受人承擔商品的保管義務期間時,由于本公司的輕微過失,導致商品毀壞,遺失,失盜,毀損,污損時,和買受人的關系遵從以下規定。
1. 商品毀壞,遺失,失盜及重大的毀損,污損時,本公司和買受人間的買賣合同自然解除,買受人免于支付購買貨款,本公司已收取購買貨款時無息歸還貨款。
2. 如非重大毀損污損時,本公司對買受人比照買賣價格(中標價額),按毀損、污損的相應的損失額比例對購買貨款進行減額。
3. 關于毀損,污損,買受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4. 本公司對畫框及玻璃,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外,不承擔任何保管責任,不承擔毀壞,遺失,失盜,毀損,污損的責任。
5. 本公司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基於本公司與損害保險公司簽訂的損失保險合同所被支付的保險金。
● 前各項規定以外,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的過失以外,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的過失情況下,賠償範圍僅限于普通損害以外、故意或重大的過失發生時可預見的損害賠償範圍。
第十六條 拍賣資格
● 本公司不接受該當以下事由者進行任何交易,從知道以下事由起即不進行任何交易。
1. 以洗黑錢等行爲爲目的者,反社會勢力等使用違法?不當的方法、暴力、欺詐的手法進行資金獲得活動的人及勢力或相關人員(以下稱「反社會勢力等」。)
2. 反社會勢力等做伴參加拍賣者或通過介紹讓反社會勢力等參加拍賣者
3. 董事中有屬于反社會勢力的法人
4. 與本公司的交易時使用威脅言行,或暴力者
5. 散布流言,采用詭計或威力破壞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爲者
6. 不遵從本公司制定的拍賣規則等規定者
7. 上述各條款以外,本公司認為存在類似不得己的事由時,可中止與該理由當事人交易。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 本規章根據日本法制定,由日本法解釋。本規則未定事項依據日本法處理。
第十八條 消費者合同法
● 本規者和消費者合同法之間,優先消費者合同法。在本規則運用上有適用消費者合同法狀況時,本公司遵從民法及其他法令適用本規則。
第十九條 爭議管轄
● 凡關於本規則的爭議均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及大阪簡易法院為專屬的爭議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