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公司在買方全額支付購買貨款後,向其交付成交拍品。在買方完成貨款支付,且本公司將拍品交付給買方前, 該拍品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買方全額支付貨款後,本公司向買方、買方代理人或運輸公司交付拍品之時起,該拍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方。 ② 成交拍品的交付地點應在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地點 ,交付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買賣契約成立後,對非因本公司責任造成的作品毀滅、遺失、失竊、破損、污損等情況,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③ 若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走拍品,則逾期之日起至拍品被領取前,根據本公司規定所產生的保管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由华叶美术(以下簡稱「本公司」 )舉辦的拍賣活動均依本規則所示條款執行。凡委託本公司寄售作品者、買受意願者(競買人) 、及與本公司存在買賣等契約關係的其他相關各方,須完全同意並遵守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內容。但若與本公司之間存在另行達成協議者,則以該協議為優先適用。 第一條 原則 ① 本公司公開舉辦拍賣會, 意欲參加者原則上可通過事先申請或拍賣會當日在前台辦理會員登記手續進行參與。 但根據具體情況, 本公司有權在無需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申請,並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隨時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② 拍賣會的所有參加者,須仔細閱讀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在同意遵守本規則各項條款內容的前提下,方有資格參與拍賣。拍賣會相關一切事宜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本公司。 ③ 本公司不承擔與拍品真偽相關的任何責任。買受人須基於自身判斷參與競投。 第二條 圖錄 ① 本公司製作刊載有上拍作品的拍品圖錄包括电子图鲁录。該圖錄用於為拍賣會的參加者提供作品信息參考,其所刊載的作品圖片及說明文字等僅作為本公司的單方面評價,不作為任何為買賣交易提供保證的根據。因此,對於圖錄所刊載的內容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圖錄上所刊載的圖片也並非代表實物的色調、色彩及瑕疵程度等實際狀態。 ② 對於圖錄所刊載的內容 ,本公司有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若出現上述情況 ,變更內容將在拍賣會當天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通知,且拍賣應以變更後的內容為準。 ③ 由於該圖錄不作為傳達作品全面信息的依據 ,因此強烈建議參加者儘可能地在拍賣預展會上,對有購買意願的作品進行親自確認後,基於自身的判斷和責任參與競投。同時,作品成交後,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以圖錄所刊載信息與成交作品存在差異為理由的買賣合同解除要求。 第三條 會員登記 ① 意欲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須事先出示本公司所認可的有效身分證件 (個人:駕駛證、護照等。法人:公司登記簿謄本原件、印鑑證明等),並填寫含個人住址、姓名等本公司指定信息的書面表單,以進行會員登記。 ② 意欲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須提前或在拍賣當日於拍賣會場的前台登記處交納保證金 100萬日元。本公司在收取保證金後即為會員登記者開具付款憑證並交付競投號牌。 ③ 保證金的返還,須在成交作品的結算全部結束後,由會員登記者本人將競投號牌與保證金付款憑證返還時進行。如出現會員登記者與保證金付款憑證返還者不一致的,或保證金付款憑證丟失等情況,在本公司有足夠理由在進行保證金的退款前,其保證金將暫由本公司保管,且保管期間不產生利息。 ④ 凡經本公司判斷,認為競買人的行為不利於拍賣會順利進行的,本公司有權拒絕或取消該競買人的會員登記。 第四條 預展會 ① 預展會原則上於拍賣會前舉行。關於預展會場和具體時間、詳細安排等信息,屆時會通過本公司官方網站及其他形式進行通知。但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日程安排進行調整,變更的內容屆時會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通知。 本公司對日程變更所產生的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② 本公司有權要求預展會入場人員出示身分證明等有效證件以表明其姓名、身份等。本公司有權在未告知理由的情況下,酌情拒絕任何人進入預展會場。 ③ 預展期間,本公司儘可能為競買人提供作品實物查看服務。但拒絕一切對作品造成損傷的查看行為。 ④ 預展會場禁止拍照,攝像及錄音等行為。如預展會場上出現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者,則本公司有權要求其離場。 第五條 拍賣會 1.現場競投 ① 本公司所舉辦的拍賣會,是以競價方式進行的競投人登記制拍賣會。原則上可進入拍賣會場者僅限登記競投人、本公司邀請來賓及其同伴等。為了拍賣會的順利進行,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在未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會場。 ② 競投人通過在拍賣會當天現場舉起由本公司分發的競投牌參與競投。禁止將競投牌轉借他人。如因擅自將競投牌借與他人,而造成由他人參與競投並成交的情況,則競投登記者有義務支付全部成交金額。另外,競投登記人在離開拍賣會場時須將競投牌歸還於本公司。 ③ 拍賣師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拍賣會場內通過自主判斷行使拍賣會的運營職權。具體包括決定拍品的起拍價、決定競價階梯的幅度、確定成交者、以及拒絕競投行為等,含競投者在內的所有相關人員須完全服從拍賣師的決定。 ④ 拍賣師認定的最終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即為買方。拍賣師落槌則買方被確定,此時即表明委託本公司作為代理人的出品方與買方之間的買賣契約成立 。 買方在落槌後須按本公司規定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名。即便成交確認書上記載的信息有不備之處,也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的成立。 ⑤ 本公司對拍賣後的商品不接受來自其他公司的出售委託 。 此外,即便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本公司仍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根據情況優先解除契約。 2.場外競投 ① 本公司建議競買人在拍賣會當天親臨現場參與競投 , 如不能出席也可通過書面或電話委託的形式參加競投。 ② 希望以書面委託形式參與競投的競買人,應在規定日期前將保證金(最高競投額的二分之一。另需提供本公司認可的存款證明)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完成會員登記。在規定日期前如未能確認保證金到帳 , 則該委託申請視為無效。 同時, 參加者還需將指定的 「競投委託書」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送至本公司,且發送後務必向本公司確認是否已受理 。 此外,如發生不同競投者對同一件作品以同樣最高競價委託競投的情況,則以競投委託書先送至本公司者為優先。 ③ 希望以電話委託形式參與競投的競買人,應在規定日期前將保證金(500 萬日元。但金額可能會隨參與競投作品的件數及估價等相應增加。另需提供本公司認可的存款證明) 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完成會員登記。同時,參加者還需將指定的「競投委託書」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送至本公司,且發送後務必向本公司確認是否已受理。完成登記的競買人須提供用於競投連線的電話號碼。且對於有購買意願但因以下原因未能競投成功者,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Ⅰ.線路或話機故障 Ⅱ.由於某些原因導致拍賣該作品時未能與競買人取得聯繫 Ⅲ.未能及時應對場內競價,被拍賣師認定已無更高出價者 ④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圖錄記載內容被修改後,視為書面或電話委託的競買人已了解並同意該修改內容。 ⑤ 當書面或電話委託者競投成功,本公司將代理競買人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但即便成交確認書上記載的信息有不備之處,也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的成立。 ⑥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買人的書面或電話委託申請。 第六條 付款 ① 本公司向買方收取每件作品落槌價的 18%作為手續費。同時還會額外收取手續費所產生的消費稅。 ② 買方成交後的結算原則上應在拍賣會當日,以日元現金或指定銀行卡的方式進行支付。但僅限本公司認可的情況下,可通過日後向本公司銀行帳戶匯款的方式進行結算,屆時匯款產生的手續費由買方承擔,且支付須在 7 日內完成。如發生超過支付期限仍未完成付款的情況,則買方須額外針對購買金額(不含消費稅),支付每年 15%的費用作為延遲損害金。 ③ 被拍賣師認定為最高出價者的競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交易。但若在本公司同意撤銷的情況下,買方須支付落槌價的 30%作為違約金。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訴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由買方承擔,且本公司有權撤銷買方的會員登記資格並禁止其今後再次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 ④ 拍賣過程中,對於成交總額達到 1 億日元的競買人,將暫時停止其競投資格,該競買人須將款項全部結清後,方可恢復競投資格。 第七條 商品的領取 ① 本公司在買方全額支付購買貨款後,向其交付成交拍品。在買方完成貨款支付,且本公司將拍品交付給買方前, 該拍品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買方全額支付貨款後,本公司向買方、買方代理人或運輸公司交付拍品之時起,該拍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方。 ② 成交拍品的交付地點應在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地點 ,交付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買賣契約成立後,對非因本公司責任造成的作品毀滅、遺失、失竊、破損、污損等情況,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③ 若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走拍品,則逾期之日起至拍品被領取前,根據本公司規定所產生的保管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④ 本公司將拍品交付於買方前,若該拍品被查明屬盜竊品、遺失品、繼承品等情況,或由於其他各種原因,其真正所有者提出返還請求的 , 以及被查明屬法律規定禁止買賣的物品(含攜帶品)等情況下,本公司無需催告即可解除買賣契約。上述情況下,若買方已完成付款,則本公司予以無息退款,買方不得向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⑤ 買方在領取拍品後不可向本公司提出取消交易。且買方不得以拍品差異、污漬、傷痕、破損等瑕疵為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或申訴。但若本公司誤將其他拍品交付給買方,則本公司有權向其提出返還要求。上述情況下,買方應迅速按要求返還拍品。 ⑥ 《華盛頓公約》中規定受保護的動物所製成的作品(象牙、珊瑚等)不可攜帶出境。 第八條 委託拍賣 1.委託者身份保證責任 ① 賣方須保證其對拍賣作品擁有完整所有權,或已從作品完整所有者處獲得合法代理權。賣方須保證不撤銷對本公司的拍賣委託。 如被發現有隱瞞第三方對拍品擁有所有權的事實,或該作品為盜竊品及其他通過犯罪行為非法獲取而來的情況,則賣方須全額賠償本公司及買方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② 賣方須向本公司提供與拍品相關的所有已知信息。 如賣方故意傳達其所捏造的虛假信息,則本公司可在無需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與賣方的委託契約。此外,若賣方對以通常的事前調查無法發現的缺陷、瑕疵、破損等事實保有隱瞞,而拍品被刊載至圖錄並成交,則本公司或買方可單方面作廢買賣契約 ,且賣方須向本公司及買方就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2.不公開姓名 本公司不在未獲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拍賣時或圖錄上公開賣方委託人的姓名。 3.保留價 賣方可对自己出品的作品設定最低保留價,屆時需先徵得本公司同意,且保留價一旦設定,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可更改。本公司不以低於賣方所設定保留價的價格出售拍品,但對於最高出價未達到保留價的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4.傭金 本公司對於賣方所委託的作品,按圖錄號收取每件作品的落槌價的 12%作為傭金。另外需支付傭金的消费税。 5.保險費 當賣方與本公司締結了拍賣委託契約,並將拍賣品交付於本公司後,本公司會為其委託作品購買保險。賣方所需承擔的保險費金額為其委託作品落槌價的 1%。 6.圖錄費 拍品圖錄製作的相關攝影、編輯等工作皆由本公司負責執行。賣方須承擔圖錄刊載費,其付費標準為每頁 10000日元,刊載一頁以上者圖錄費為 8000日元×刊載頁數,刊載半頁者圖錄費為 5000 日元,具體刊載尺寸由本公司決定。 7.其他各項經費 對於成交的拍品,若買方使用銀聯卡支付,則賣方除裝裱費、製盒費等各項經費外,還需承擔買方的銀聯卡手續費,但若賣方委託的拍品未成交,則無需承擔上述各項費用。 8.取消上拍 賣方不可在刊載有其委託拍品的圖錄製作完成後取消作品的上拍。 若在作品刊載於圖錄之前,賣方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取消上拍的申請 , 並向本公司支付該作品產生的一切費用後,可取回其委託作品。圖錄製作完成後,除本公司特許撤拍的情況外,賣方須在支付本公司為該作品支出的所有費用及作品最低出售價的 30%作為賠償金後,方可取回其委託作品。 9.成交貨款的支付 若拍品的買賣契約成立,本公司將向賣方支付作品落槌價扣除了賣方手續費及其他各項經費後的金額(以下稱「支付金額」)。如本公司在此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期限內,收到了買方支付的貨款,則自作品成交 35 日後,向賣方轉帳扣除了匯款手續費的支付金額。如本公司在此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期限之後收到了買方支付的貨款,則於實際收到貨款日期的35 日後,向賣方轉帳扣除了匯款手續費的支付金額。 10.未成交 若拍品未成交,本公司會將作品退還給賣方委託人。在本公司發出作品未成交的通知後,賣方應就作品的返還日期和交接方法等與本公司進行協商。自本公司將作品交付給賣方之時(即在本公司內直接和賣方、賣方代理人或運輸公司等進行交接的時刻) 起,對於其後發生的事故(毀滅、遺失、失竊、破損、污損等)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賣方未及時協商而導致作品留存在本公司時,賣方須按本公司規定支付作品的保管費。此外,對於保管期間發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的權利 ① 本公司有權在與賣方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時,要求其出示本公司認可的有效身分證件(個人:駕駛證、護照等。法人:公司登記簿謄本原件、印鑑證明等) ② 本公司有權在委託拍賣契約簽訂後,拒絕賣方提出的的上拍作品退還請求。 ③ 拍賣圖錄及各種宣傳廣告的編輯、刊載信息的表示、圖片的編排、圖錄號的決定、刊載順序等一切相關權限屬於本公司。賣方無權事先閱覽,所有著作權屬於本公司。且此權限在賣方委託契約解除後依然持續有效。 ④ 本公司有權決定預展及拍賣會的舉辦時間、會場、展示方法、最終買受人等相關全部事宜。 ⑤ 本公司對於委託拍賣的作品具有全権処理権,即使在委託拍賣契約成立之後,也可在不通知賣方的情況下延遲拍品的上拍時間或於拍賣會舉辦前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委託拍賣契約。賣方不可在本公司對拍品延期上拍或解除委託拍賣契約的情況下,對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及一切相關請求。 ⑥ 若買方成交者未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貨款,本公司可根據自主判斷,解除與買方成交者的買賣契約。上述情況下,本公司與賣方的買賣委託契約應視為不成立。 ⑦ 本公司無義務向賣方保證即便買賣契約不成立也向其支付作品的保留價金額或類似於以相應金額成交的結果。 第十條 規則的變更 本公司可根據具自主判斷對本規則進行修改。對此,適用於本規則的對象應予以接受。 第十一條 債權轉讓的禁止 委託拍賣者及買受意願者不可將基於本規則產生的對本公司的權利、義務或地位等進行轉讓或抵押擔保。 第十二條 資格限制 ① 本公司不接受與身為以下各項當事者的委託拍賣者及買受意願者或買方成交者進行任何交易,從知悉以下情況之時起即不進行任何交易。 Ⅰ.以洗錢等行為為目的者,反社會勢力等利用違法或不當方法,以暴力、威懾、欺詐等手段進行獲取資金利益活動者及勢力或相關人員 Ⅱ.與反社會勢力者等結伴參加拍賣會者或試圖通過介紹讓反社會勢力等參加拍賣會者 Ⅲ.董事成員中有屬於反社會勢力的法人 Ⅳ.對與本公司的交易有威脅性言辭或行為及使用暴力者 Ⅴ.散布謠言、利用陰謀或勢力損毀本公司信譽,或進行妨礙本公司業務等行為者 ② 除上述列舉的各項外,凡本公司認為存在類似不得已情況時,可中止與該事件當事人之間的交易。 第十三條 責任範圍 ① 對於非本公司責任而產生的,由天災、地震、戰爭、動亂、內亂及其他爭議情況等造成的拍賣相關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義務。 ② 在本公司對賣方承擔作品保管義務的情況下,如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造成作品毀滅、遺失、失竊、破損、污損等情況,本公司將以作品的估價為標準對賣方進行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的額度,以依本公司與保險公司締結的損害保險契約規定所獲得的保險金額為上限。 ③ 對於上述各項規定以外的情況,即除故意或出現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便在故意或出現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的範圍也僅限於對通常且直接的損害。 第十四條 基準法 本規則以日本法為基準法。 第十五條 凡關於本規則的爭議均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為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