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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品提存運送出口須知
1.買家付清拍賣品款項及佣金後,須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的第三十一日起,買家須為本次拍賣會未領取的拍賣品支付儲存費,每件每月港幣 1,200 元。儲存不足一個月者,亦須繳付整月儲存費。儲存費不包括倉儲保險,如欲額外投保請聯繫本公司職員。儲存費亦不包括包裝或/及運輸等附加服務,如適用,將另行收取。
3.買家可親自或授權某人到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本公司要求提取拍賣品時出示身分證明或/及買家簽署的「授權提貨委託書」。買家(或被授權人)應審慎驗貨及後簽收。買家(或被授權人)簽收後,即表示買家已接受拍賣品之狀況及質量,且無任何異議。
4.買家須自行安排拍賣品的必要包裝、運輸、相關保險或出口香港之事宜及承擔相關費用及稅務。然而,本公司樂意提供運輸相關意見或/及附加服務,包括找尋合適的專業藝術品運輸供應商與協商報價等。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代為墊支的相關費用或/及安排付運之手續費。
5.買家可聘用專業藝術品運輸公司代理買家到本公司提取、驗收、包裝、運輸、相關保險或/及出口香港之事宜,買家應簽署「授權提貨委託書」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買家的運輸代理或其僱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運輸代理應審慎驗貨及後簽收。運輸代理簽收後,即表示買家已接受拍賣品之狀況及質量,且無任何異議。
6.如香港郵政或知名快遞公司允許,本公司可在買家的指示下以郵寄或快遞交付拍賣品。買家應簽署「授權提貨委託書」交予本公司。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香港郵政或快遞公司或其僱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家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除非買家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或快遞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7.對於買家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運輸公司、郵政或快遞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8.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家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處理拍賣品,上述包裝及處理僅視為本公司為買家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家自負。
9.拍賣會現場提貨只適用於部分拍賣品。其他時間提貨,敬請預約。
10.有關拍賣品之儲存、提取、運送或/及出口詳情,請聯繫倉務及物流部。電話:+852 2303 9899、電郵:shipping@polyauction.com.hk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之任何規定,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安排提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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